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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藤桥镇村报账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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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藤政发〔2005〕28号

  关于印发藤桥镇村报账员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村民委员会:

  《藤桥镇村报账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政务公开  报账员  规定  通知

  抄送: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农林水利局。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党政办公室      2005年7月22日印发

  藤桥镇村报账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村报账员管理,提高农村财务队伍素质,稳定农村财会队伍,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上级有关文件 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 镇 辖区内从事村集体报账工作的财务人员。

   第三条  实行村报账员持证上岗制度。村报账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农村 会计 证》,未取得证书者无资格担任报账员工作。 

  第四条   各村实行报帐员、出纳合并,一村只能设立一名报

  帐员兼出纳、统计员。

  第五条  村集体任用的报账员,同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守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第 六 条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的报账员。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 七 条  村报账员业务上接受 区农林水利局、镇农业办公室 的指导和监督。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镇 农业办公室 应组织对村报账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及业务技能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第 八 条 村报账员应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二)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保管有关财务票据和银行支票,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 

         (三)对原始凭证进行初审,按规定时间报送村务监督小组进行审查,报送服务中心进行核算,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四)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登记簿及债权债务备查账,如实反映村集体资产、资金活动情况,管理村集体债权债务,保管村集体财务档案; 

         (五)向 区农林水利局 和镇人民政府反映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承担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 九 条     村报账员享有下列职权: 

        (一)有权参加村集体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参与村集体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和决策; 

         (二)有权检查指导村集体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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