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鹿城区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我区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规范人行道车辆停放,保障人行道安全畅通和人行道设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中共温州市委《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1]115号)等法律、条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坚持严格管理和文明执法相结合,依法处理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谐执法、依法行政的思想。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鹿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区城管与执法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人行道范围
(1) 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
(2) 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 由于道路改造非机动车道路设置在人行道上的,道路两侧人行道侧石以内部分。
(4) 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
(5) 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2、人行道违法停车妨碍通行的,由区城管与执法局实施拖车。
3、人行道需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区城管与执法局提出,经公安交警部门和辖区街镇依据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审核后,由区城管与执法局施划。
4、骑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5、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车辆不按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时,有涉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6、城市人行道上发生交通事故仍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五条科室职责
1、执法监督科负责人行道车辆违停执法管理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以及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协调。对现场劝改和已上网案件拟作教育处理等案件的各个环节实施全程监督和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各中队人行道车辆违停查处情况的路面督查和考核。
2、法制科负责人行道违停执法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解释,相关文书制作和分发,异常案件(撤销、作废)的审核上报工作,并做好每月违停异常处理的数据统计和案件质量、数量的考核工作。
3、指挥中心负责人行道车辆违停投诉受理、统计、分析和调度辖区中队查处;接受市数字城管指派的车辆违停投诉处置;负责人行道违停处理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系统操作、运行相关业务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