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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避免、减轻洪水、台风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包括次生灾害,下同)引发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特作决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