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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温州市鹿城区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程》(温鹿政发〔2020〕52号)的规定,现将《温州市鹿城区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第一批)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温州市鹿城区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报送程序

法律依据

报送单位

1

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8条、第110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7条

区应急管理局

2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第1款

区卫生健康局

3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第2款

区卫生健康局

4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第3款

区卫生健康局

5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第4款

区卫生健康局

6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第5款

区卫生健康局

7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第6款

区卫生健康局

8

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1款

区卫生健康局

9

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2款

区卫生健康局

10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3款

区卫生健康局

1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4款

区卫生健康局

12

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5款

区卫生健康局

13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6款

区卫生健康局

14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7款

区卫生健康局

15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8款

区卫生健康局

16

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9款

区卫生健康局

17

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10款

区卫生健康局

18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11款

区卫生健康局

19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5条第1款

区卫生健康局

20

用人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5条第2款

区卫生健康局

21

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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