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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游县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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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局制订了《龙游县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审核制度》等规范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龙游县林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审核制度

2、龙游县林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3、龙游县林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4、龙游县林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5、龙游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先例制度

6、行政处罚罚前约谈制度

龙游县林业局办公室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龙游县林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审核,是指局法制机构对已立案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自由裁量幅度进行审查核定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一般程序查处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审核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据林业系统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送局法制机构审核。

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应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处罚依据、理由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案件的相应证据不足或处罚建议不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卷宗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依照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对案件相应证据不足的,进行补充调查;对处罚建议不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应予改正。

第九条 行政处罚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局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局领导班子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龙游县林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公正行使,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林业行政处罚按规范程序进行,减少行政争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阐述事实与相关证据、适用自由裁量情形和裁量标准之间联系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处罚的种类、额度、期限等,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告知内容必须按案件处理内部审批程序,报请局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五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六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法律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的理由等,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

第七条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对当事人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的,除向当事人口头说明理由外,还应制作谈话笔录,将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龙游县林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是指将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裁量结果等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的载体:

(一)龙游县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龙游县林业局网站;

(三)龙游县林业局政务公开栏;

(四)龙游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四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予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本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实施标准。

第五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情况,包括案件名称、主要案情、案件承办人员、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形、裁量结果等情况;

(二)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诉讼情况。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局法制机构负责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提供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情况;

(三)局办公室负责将应予公开的内容在载体上进行公开,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得予以公开。


龙游县林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质量,准确、公正、及时地处理各类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林业系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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