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卫生局
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深化我县卫生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龙游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龙人劳社〔2010〕94号)和《中共龙游县委组织部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龙人社〔2013〕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卫生系统事业岗位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县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正式在编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未经编制部门核准或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各类人员,暂不纳入管理。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别及比例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岗位。管理岗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 10 %。
2、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85 %。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 5%(没有工勤岗位人员的单位,可将5%比例调剂到管理或专技岗位使用)。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职级为八级、九级、十级3个等级,对符合管理职级工资的人员,在该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可不受职级比例限制。
2、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中、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七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为一至四级,副高级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按《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5号)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按高级岗位3%,中级岗位40%,初级岗位57%。基层医疗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中、高级技术岗位比例由主管部门统筹调剂。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按《中共龙游县委组织部 龙游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龙游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龙人劳社〔2010〕94号)执行。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不分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技师+高级工岗位设置数不得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
五、岗位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是指因工作需要,由行政部门任命或现任单位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以文件为准)。管理人员在核定人员比例范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转管理岗位职员工资,执行管理职员工资的人员以后不得转入专技岗位工资。
2、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