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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YD01—2018—0005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8〕32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龙游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切实提高我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为我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并公布的文物点(以下简称:三普登记文物点)。
第三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工作方针;同时,必须坚持不改变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分级管理,重视岁修、减少大修。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我县文物行政部门,也是我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管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具体责任。
第五条 县文物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全县文物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做好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做好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年度保护工程实施计划安排,保护技术难题协调处理等工作。
(四)负责做好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审核审批,以及保护工程技术指导、质量监督、经费补助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措施制订、队伍建设、经费落实等工作;
(二)负责做好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年度保护工程计划和经费预算的编制以及做好保护工程的具体实施等工作;
(三)负责做好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日常巡查和年度文物保存状况评估,落实安全措施,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控等工作。
第七条 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工作;
(二)负责做好不可移动文物的防破坏、防火、防盗等工作;
(三)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安全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县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实施
第八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包括: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不可移动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不可移动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且无其它更为有效的保护手段时,在经过有关部门严格审批后所采取的将不可移动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至异地保护工程。
第九条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保护工程时,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三普登记文物点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