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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游县工业企业环保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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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8〕4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游县工业企业

环保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工业企业环保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龙游县工业企业环保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等环保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全县工业企业安全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查排问题、除隐患”要求,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现制定龙游县工业企业环保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和属地职责,切实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范办理审批、验收、排污许可证等各项手续;对存在环境问题隐患的工业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产整治。

二、工作内容

(一)未批先建建设项目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充分利用身处第一线能及时掌握企业动态的优势,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应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或建设,并督促企业按规范程序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待手续齐全后方可建设或生产。

(二)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但未验收的建设项目

1.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完善。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一旦发现治理设施不完善或未建设到位就投入生产的工业企业,应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督促企业按照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意见要求建设或完善各污染物的治理设施,待设施建设到位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2.已配套治理设施但未验收。对于治理设施配套完善,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督促企业按期完成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各工业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按期完成验收工作,在验收手续办理过程中须切实做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已通过环保验收建设项目

对于手续齐全的建设项目,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加强日常监管,各工业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加强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设施运行台账资料,确保企业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特别是要加强对危险废物、重金属等污染物的监督管理,落实好应急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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