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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游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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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YD01—2019—0002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937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游县农村饮用水达标

提标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24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建设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 号)、《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 年)》(浙政办发〔2018114号),切实满足农村居民“有水喝、喝好水、长期喝”需求,推动我县农村供水事业“提标达标、城乡同质、如期完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水厂管网延伸、乡镇水厂新改扩建及管网延伸、联村供水及单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龙游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县林业水利局是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国资办、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农业农村局、监管办、卫健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联村、单村供水工程项目实施;城市管网延伸、乡镇水厂改扩建及管网延伸工程由政府统一择优选择县级项目法人实施,并承担联村、单村供水工程的技术指导,县水务集团子公司华水水业发展有限公司担负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五条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必须依据《龙游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专项规划(2018-2020年)》、《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龙政办发〔20197号)文件精神,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勘测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法人将《实施方案》(送审稿)报送至县林业水利局,县林业水利局组织召开技术方案审查会,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属地乡镇(街道)和受益村等相关部门参加。

县林业水利局出具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出具实施方案概算审核意见后,县发改局组织召开实施方案审查会。

《实施方案》(送审稿)完成后,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召开受益村村民代表大会,大会主要向村民代表公布解读项目设计方案、资金筹集、政策处理等相关议题。会议结束后应附会议记录及决议等相关台账。

第六条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城市管网延伸、乡镇水厂改扩建及管网延伸工程项目法人由县政府研究择优选择确定,联村、单村供水工程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县人民政府同项目法人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和目标任务。

第七条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的水源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规范的要求。各项目法人需在实施方案现场踏勘前将源水水质送县卫健局检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直接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质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第八条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建设应实行“五项制度”即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九条加强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现场设计服务。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勘察设计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城市管网延伸工程、乡镇水厂改扩建及管网延伸工程、联村供水工程水厂至行政村村口主管道部分的政策处理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支管及进村入户管道部分(含单村供水工程)政策处理资金由属地乡镇、村负责,所有政策处理工作均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

第十一条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变更程序严格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发〔201440号)中有关规定内容和审批程序进行。

工程累计变更额度100万元或工程合同价10%以内的,实行备案制,由项目法人自主决策审批,变更备案表报县发改局备案后,组织变更工程施工;工程累计变更额度100万元或工程合同价10%以上的,实行先会审后备案。

第十二条实施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1.水源地的调整;

2.水厂厂址位置调整;

3.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发生变化;

4.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向县发改局、县林业水利局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重大设计变更申请书和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由县发改局负责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不得组织实施。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技术方案必须经多方案比较论证(尤其是与原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变更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在报批时必须附设计部门出具的设计联系单或设计变更报告,联系单或设计报告必须有设计图,变更前后造价预算对比清单。一般设计变更文件采用分级管理制度,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及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在变更未审批之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进行变更项目的施工。

第十五条概算调整应按《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资金筹措(均由乡镇负责)与使用、进度及投资效益等负总责。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或市政施工资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

第十九条实行工程进度、资金落实和完成情况月报制度。各项目法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建设进展情况及下步计划报县林业水利局。

第二十条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并开展水质抽样化验,检测42项常规指标和超标风险高的非常规指标,水质不合格的验收不予通过。在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并将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审价报告及时报备县财政局和县林业水利局。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项目完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建设总结报告(含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及质监等内容);

2.完工鉴定书;

3.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4.工程试运行情况;

5.其它资料(水质检测报告、结算资料、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向县发改局、县林业水利局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按省级要求项目建成运行后及时落实统管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由项目法人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及供应、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质量负责,接受群众监督并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

1.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2.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及供应、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3.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4.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各类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要按照规定到对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后,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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