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应具有龙游县户籍,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对我县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医疗待遇等待期按医保政策执行,医疗救助待遇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二)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住院救助标准。住院救助范围包括住院费用和特殊病门诊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60%;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人员前12个月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纳入救助类型的相应比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