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的能力,缓解金融机构企业信用贷款投放风险,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对象
在我县依法设立,发放企业信用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工业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
二、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总额
工业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每年200万元,从龙游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专项基金中列支。实施时间暂定三年。
三、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金融主体、风险可控、突出重点等原则,通过设立工业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工业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降低金融机构信用贷款风险损失。重点引导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单家企业新发放(原存量信用贷款不列入补偿范围)信用贷款5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金融机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
四、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的企业范围
本办法所适用的范围是金融机构发放的工业企业信用贷款,包括列入龙游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所有C类及以上企业。
五、金融机构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标准
对金融机构发放符合工业企业信用贷款对象范围的新增信用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按当年新增信用贷款月平均余额的1%予以补偿。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年申报,当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不足1%的补偿条件时,按照信用贷款发放总额给予加权平均后计算相应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额。
六、金融机构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程序
(一)贷款风险补偿申报。由发放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金融机构,于次年1月将上年新增发放的信用贷款企业主体月平均余额明细填表分别上报县人行、县经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