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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政办发〔2010〕1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湾区总部经济园招商引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龙湾区总部经济园招商引资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