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龙湾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
龙湾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培育和扶持龙湾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企业建设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0〕108号)、《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10〕118号)、《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02〕201号)和《温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温市科办〔2010〕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龙湾区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持续进行科技研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在我区的企业。
第三条龙湾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龙湾区科学技术局负责。
第四条龙湾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条件:
(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必须依法在本区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一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从事科技研发服务的机构应具有一定基础且近年来经营活动持续稳定。
(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重视科技创新。
(五)企业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6%以上。
(六)企业最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且总额不少于30万元;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且总额不少于150万元。
(七)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专利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服务收入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