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切实加强我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体系,依据《关于做好市人大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2〕302号)和《关于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基层综合执法体系的通知》(温镇法体改办〔201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着力整合监管资源,有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切实解决当前经济快速发展与食品药品安全基础薄弱、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形成统一、协调、规范、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体系,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工作原则
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体系建设着眼于执法体制、机制、制度的创新与改革,强化街道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立足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联动,采取人员相对固定、相对独立、统一指挥、随时行动的执法方式;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抓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有序开展。
三、主要措施
(一)构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通过健全组织、强化领导、整合队伍、夯实基础,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执法队伍延伸到街道。
1.成立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落实专职或专门人员。有条件的街道要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列为常设科室。明确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工作规则和运行程序。
2.建立基层食品药品安全执法队伍(以下简称“基层食安执法队”),归类基层综合执法体系序列,分项承担街道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功能。基层食安执法队与街道食安办合二为一,明确职责和权限,制定工作规则和运行程序。日常工作由街道食安办主任调配,工作经费纳入街道财政预算。
3.基层食安执法队主要由三类人员组成:
(1)定向监管人员。由区公安分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生局、区食药监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等部门根据现有监管职责,明确各街道相关监管责任人,定向服务,流动监管,按需调配,联动执行相关执法任务。
(2)常驻监管人员。结合食品安全大部制改革方案的落实,从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部门或今后归并扩充后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调适量素质好、业务精通、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组成区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基层常驻队伍,按每个街道2-3名分配到各街道,作为区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派出机构,负责所在街道食品安全全过程综合执法工作。强化下派街道的常驻执法人员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资格和能力的培训,使常驻人员的执法逐步实现从原有的分段监管执法向食品安全全程综合监管执法的转变。2013年在永中街道、蒲州街道开展试点,之后逐步在全区各街道铺开。
(3)参与监管人员。由街道现有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关的科室人员、街道食品药品监管员、信息员、群众监督员和基层社会综治网格责任人等组成,共同参与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二)建立高效的执法运行体系。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按照日常监管和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各部门与街道食安办联动,构建监管重心下移、重点突出、覆盖全区、长效运行的执法网络。
1.基层食品药品安全执法范畴。基层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活动主要查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的突出问题;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进行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可能引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媒体曝光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部门统一部署的活动及交办的事项;其他需要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事项。重点是各街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杂店、食堂、小餐饮、小药店、食品摊贩、集贸市场、种植(养殖)企业及私屠滥宰等。
2.基层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方式。基层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根据任务来源、执法范围和事件性质可采取常规性执法、专项性执法和应急性执法等方式。一是常规性执法。根据各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实际情况,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品种,开展常态化监管和综合执法。二是专项性执法。上级政府和部门部署的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由相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专项执法方案,报区食安办备案,各街道食安执法队全力配合,开展专项性执法。三是应急性执法。遇到突发事件、区域性事件或其他紧急任务需要开展综合执法行动时,由区食安办立即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基层食安执法队开展联合应急执法行动。
基层食安执法队要加大常规性执法力度,发现基层食品药品安全防范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与相应监管部门对接,采取必要的联合专项性执法和应急性执法,并做到执法手段和方式综合应用,科学得当。
3.执法案件处置原则。基层食安执法队在执法行动中对案件处置要按照主体合法、实体合法、程序到位、管理规范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