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3〕200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龙湾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全区环境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规范和强化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目标,以预防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逐步完善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建立我区“防范有力、指挥有序、统一协调、快速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后果影响或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事件;
(7)造成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造成环境影响的事件;
(7)造成跨省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街道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造成跨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必要时组织对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修订。
1.5 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5.1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
1.5.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5.3因不可抗力因素(含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而造成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5.4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1.6 工作原则
1.6.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1.6.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6.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区环保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1.6.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区环保局,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6.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是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综合协调机构、技术支撑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综合协调机构为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技术支撑队伍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由区政府依托相关机构和单位组建,各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由街道办事处确定。
2.2 综合协调机构
2.2.1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办、区国土资源分局、市交警三大队、区新闻中心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组成,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统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管理工作。
2.2.2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2.3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时的治安、保卫、消防、边防管理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和处置能源保障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监管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玩忽职守、处置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必要的运输保障。
区农林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林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区水利局负责监测重要水质断面、重要水功能区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水量状况,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区、跨流域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局参与陆源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海洋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工作,参与责任区内海上搜救工作,负责渔事案件和渔业养殖水域水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下属卫生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
区环保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组织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环境损害的评估、恢复与重建工作,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部门联动机制。
区安监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
市交警三大队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区新闻中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应当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次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2.3 技术支撑队伍
2.3.1专家组
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全区环境应急专家库,由有关环境应急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3.2应急监测队伍
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环境监测网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3.3损害评估机构
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2.4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全区依托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骨干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突发事件训练基地等组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
3.1.1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3.l.2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按照各自职责搜集相关信息,向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3.2 预防工作
3.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
3.2.2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应对,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3预警分级
区政府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4 预警支持系统
综合集成道路运输监控平台、环境风险预警、污染源在线监控、环境质量监测监控、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等,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统一高效、互为支撑的环境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应急响应按照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超出本级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市政府做出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实施Ⅳ级响应,事发地启动区级预案,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开通与事发地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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