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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湾区公安分局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派出所:

现将《龙湾区公安分局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龙湾区公安分局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二○○五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治安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  工作规范   通知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办公室    2005年6月2日印发 

 

龙湾区公安分局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及有关民爆管理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民用爆炸物品,是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3)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公安机关爆炸物品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安机关爆炸物品管理责任的核心内容是:切实履行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定职责责任,杜绝爆炸物品流失,消除涉爆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

(一)派出所民爆管理责任

派出所作为民爆现场监管部门,所长是落实民爆物品现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派出所要重点围绕民爆管理责任的核心问题,承担涉爆许可的初级审批、涉爆单位和涉爆活动的现场监管、涉爆隐患的发现和果断消除、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等责任。

1、日常管理责任人和工作制度明确

明确派出所民爆日常管理责任人,包括责任领导、责任区民警。明确涉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与涉爆单位法人代表、从业人员签订责任书,建立便于考核的工作制度,包括:检查周期的落实,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记载的规范格式,针对隐患提出的整改要求,情况报告,受理申请的审核要求,违反民爆管理案件查处规范等。

2、辖区行业规范,情况清晰

辖区内生产、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情况清楚;责任区民警对责任区内涉爆单位情况清楚;辖区内涉爆行业达到规范要求,不存在不达标单位;承担涉爆许可的初级审批,使用爆破器材活动要经过审批;烟花爆竹销售活动要按规定批准并纳入日常管理。

3、现场检查周期到位,工作规范

责任区民警每半月须对涉爆单位检查一次,对整改期间的单位,检查周期视情缩短。对爆破器材封闭式管理制度的落实、重点不安全隐患情况必须实地查实,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到被检查单位的“民爆检查登记本”中。检查登记回执联由被检查单位签字后存档备查。派出所分管领导负责监督隐患的整改落实。

4、安全教育、收缴、查处、整改到位

派出所每季度召开一次辖区涉爆从业人员例会,通报案件、事故情况和查处的违法违规人员情况;经常性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育;对受理的检举、排查、通报和通知的线索及时进行核实查处,对涉及辖区外的线索,及时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在组织部署收缴工作中,严格落实排查涉爆活动及人员、宣传发动和收缴工作责任;负责对检查发现(包括上级机关检查提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验收;对违反民爆管理规定的案件,及时开展调查,对其中流失的爆炸物品要及时进行收缴。

第四条  治安大队民爆管理责任:

治安大队承担对民爆单位、从业人员及其涉爆活动的基本条件进行核实确认,督促基层单位落实现场管理责任、及时查处案件,并配合督察部门督查追究管理不力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㈠民爆管理组织责任

统一制定并落实民爆工作责任制度,规范具体操作方法(如印制下发检查登记本),对基层责任区民警进行民爆管理培训;指导派出所及时做好爆破器材现场监管工作,研究、解决现场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本地民爆行业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相关行业整治工作。

㈡民爆行业和涉爆活动许可、确认审批责任

受理各项民爆许可、发证申请,认真审核相关基本条件,严格审批发放许可证件。确保审批与管理实际不脱节。

㈢监督基层公安派出所现场管理责任的落实

治安大队通过开展对涉爆的单位检查监督派出所民爆管理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每三个月对各派出所民爆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辖区不少于3个涉爆单位),检查要针对派出所检查记录,认真核实派出所检查情况,并在记录本上作好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书面通知派出所落实相关工作。

㈣组织查处责任。

对发生的涉爆违法犯罪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查处或直接立案调查,严厉追究涉爆案件、事故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总结发现管理问题和不足.

 

许可管理

 

第五条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审批:

㈠  所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写明申办事实和理由,民爆物品使用期限,四邻安全距离,使用点详细地址,四大员、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

2、《龙湾区矿山企业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3、《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爆破作业点实地勘查表;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负责人(矿长)、四大员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外来人口还需暂住证复印件;

8、矿山开采爆破设计方案及安全措施;

9、《涉爆从业人员花名册》;

10、签订民爆治安管理责任书;

11、有关规章制度;

12、配送协议;

13、资格证书上的单位和实际涉爆单位不相符的,需提交聘书或用工合同。

㈡办证程序和期限:申请单位持所需提交基本材料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应及时组织民警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立即上报治安大队审核,治安大队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13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和进行实地勘察验收,再上报分局领导审批,同意的立即予以发证,不同意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由申请单位补充后重新申报。

第六条  民爆“四大员”(安全员、爆破员、押运员、保管员)作业证的办理:

㈠所需提交的基本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无罪证明;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明;考核成绩和主考人资料;单寸标准照片2张。

㈡办证程序和期限:申请人填写“四大员” 作业证申请表,分局治安大队按照《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对其进行培训考核,确保申请人掌握爆破作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治安管理制度,具备安全责任能力,保证不流失爆破器材,不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考核合格的,辖区派出所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政治审查,签署意见报治安大队,治安大队在13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分局领导审批,同意的立即予以发证。

第七条  爆破器材《购买证》和《运输证》的审批: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凭爆破器材购销许可证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及民爆物品使用点使用记账簿,到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并填写《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所在地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并报治安大队审批,治安大队在1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批,同意的开具《爆炸物品购买证》,并在开具购买证的同时开具《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八条  临时爆破工程审批(包括控制爆破、大爆破、拆除爆破)

㈠所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写明申办的事实和理由,使用期限,四邻安全距离,使用点详细地址,四大员和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及联系电话等;

2、安全评估(控制爆破、大爆破、拆除爆破需提供);

3、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爆破的批文(投标的凭中标通知书);

4、龙湾区临时爆破工程审批表或浙江省控制爆破工程审批表;

5、爆破单位资质及承担爆破级别材料;

6、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中级2名以上);

7、民爆“四大员”身份证、暂住证及资格证;

8、爆破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9、爆破设计方案及安全警戒措施,设计人、审核人员签名及单位主管意见材料;

10、历次承担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和经验的证明材料;

11、有关部门审批意见;

12、爆破器材配送协议、现场保管情况条件;

13、如属委托爆破的,应有委托协议书或合同;

14、签订民爆管理治安责任书(一式三份);

15、涉爆从业人员花名册;

16、资格证书上的单位和实际涉爆单位不相符的,需提供相应的聘书或用工合同;

17、爆破作业点实地勘查表;

18、爆破器材供应、运输、储存和现场保管的审批和相关说明。

㈡办证程序和期限: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持申请报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爆破的批文、有关部门同意爆破的意见及所需提交的基本材料,到爆破点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应及时组织民警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审查合格的上报治安大队审核,治安大队在接到上报的材料后,应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进行勘察验收,再上报分局领导审批,若爆破点周围环境复杂的,需报市公安局审批。一般临时爆破工程,派出所应于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分局在1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周围环境复杂的临时爆破工程,派出所于4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分局在6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第九条  中深孔爆破审批

㈠所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

2、中深孔爆破开采设计方案审批表;

3、中深孔爆破设计方案,设计人、审核人员签名及单位主管意见材料;

4、爆破单位资质及承担爆破级别材料;

5、爆破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四大员资格证、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

6、委托爆破的,应有委托协议书;

7、采石场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8、资格证书上的单位和实际涉爆单位不相符的,需提供相应的聘书或用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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