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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质监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分局扣押、罚没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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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龙质分〔2005〕22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分局扣押、罚没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分局扣押、罚没物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罚没物品  管理  规定

  抄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分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11日印发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分局

扣押、罚没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是依照《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扣押、罚没物品管理规定》制定,本文未详之处请参照该文。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分局扣押、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各科室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依法需要异地封存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向当事人开具《登记保存(封存)(扣押)通知书》、《涉案物品清单》以及《送达通知书》,其中《登记保存(封存)(扣押)通知书》和《涉案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物品保管人存档,一份由承办科室纳入案卷。

  无主物品应将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品清单的附件存档。

  第四条 《涉案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及扣押、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单位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没收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涉案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鉴定结果。

  第五条 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本单位必须指定一名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员,专门管理扣押、没收物品保管仓库,并负责扣押、没收物品仓库明细台帐(文字台帐或电子台帐)的登记;

  (二)扣押、没收物品保管员更替,责任的交接必须仔细清楚,详细核对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及扣押、没收时间,并由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字确认;

  (三)案件承办人员对依法予以扣押、没收的物品,应当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将扣押、罚没物品交给仓库保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在核实罚没物品与涉案物品清单的记录一致后,填写入库单(附件1),并分别在入库单和扣押、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入库单仓库联与扣押、罚没物品清单装订一起,及时登记扣押、罚没物品仓库明细台帐(附件3),年终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四)仓库保管员应每月一次向本单位分管局长报告各类扣押、罚没物品月末结存数量,并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单位分管局长报告。

  (五)罚没物品处置前,必须办理出库手续。案件承办人员持经批准的《罚没物品处理审批单》(附件4),向仓库保管员办理罚没物品出库手续;仓库保管人员应开具出库单后(附件2),将罚没物品移交给案件承办人员并及时进行记帐。出库单记帐联和《罚没物品处理审批单》装订一起,归档备查。

  (六)扣押物品依法不作没收处理的应及时解除扣押,并在2个工作日内凭《解除扣押决定书》办理出库手续。扣押的物品依法作没收处理的,可不填写入库单,但必须在原入库单上予以说明。

  (七)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罚没物品,无安全设施保管的,应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妥善保管。

  第六条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案审会同意后及时处置。执法单位认为需要延迟或提前处理的,可延迟或提前进行处理。

  第七条 没收物品在销毁或拍卖前,应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写《罚没物品处理审批单》,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第八条 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予以监督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属于国家命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的产品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六)属于虚假的产品标示、标志和包装物的;

  (七)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

  (八)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

  (九)属于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十)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第九条 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及时监督销毁:

  (一)易腐烂、变质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条 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要求。监督销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必要时可请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并将公证书存档。涉及安全、环保等因素而无法自行销毁的,应委托有关部门予以销毁,并做好监督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 经检验或者鉴定,符合下列要求的罚没物品,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三)有一定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经计量检定合格或经测试、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二条 拍卖罚没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拍卖。拍卖前应彻底清除罚没物品非法标识,并委托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 本单位一律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罚没物品拍卖的收益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罚没物品销毁记录或评估、拍卖的资料及拍卖款上缴财政的凭证一般放在相应的案卷中,如相应案卷已归档的,也可另行装订成册,以备查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挪用、调换、私分的扣押、罚没物品的,责令返还挪用、调换、私分的扣押、罚没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过错造成罚没物品损坏或丢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应当监督销毁的物品,由于监督工作不到位,造成罚没物品重新流入市场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法规科室应加强对局各科室扣押、罚没物品管理、处置情况和罚没凭证等使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对无主财产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年  月  日     罚没物品入库单         N0××××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物品移交人

  一、

  存

  根

  移交部门:       移交人(签字):     仓库保管人(签字):

  年  月  日     罚没物品入库单         N0××××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物品移交人

  二、仓

  库

  移交部门:       移交人(签字):     仓库保管人(签字):

  年  月  日     罚没物品入库单         N0××××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物品移交人

  三、记

  帐

  移交部门:       移交人(签字):     仓库保管人(签字):

  附件2

  年  月  日     扣押罚没物品出库单         N0××××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物品移交人

  一、

  存

  根

  接受部门:       接受人(签字):          财务(签字):

  年  月  日    扣押罚没物品出库单        N0××××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物品移交人

  二、仓

  库

  接受部门:       接受人(签字):          财务(签字):

  年  月  日     扣押罚没物品出库单        N0××××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物品移交人

  三、记

  帐

  接受部门:       接受人(签字):          财务(签字):


  年

  摘  要

  收       入

  付       出

  结        存

备  注

  月

  日

单 位

数 量

涉案货值

单 位

数 量

涉案货值

单 位

数 量

涉案货值

  附件3

  扣押罚没物品库存明细台帐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附件4:

  罚没物品处理审批单

  (  )质技监物处字〔   〕第   号

  物品名称

  数量(单位)

  相应案由

  处罚决定书号

  处理原因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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