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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分局规章制度汇编》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温龙质分〔2005〕3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分局规章制度汇编》的通知

  各科室: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分局规章制度汇编》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印发    规章   制度 

  抄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分局办公室        2005年3月3日印发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类

  1、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分局职责

  2、岗位设置一览表

  3、部门工作职责

二、学习教育类

  4、局务议事规则

  5、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6、政治学习制度

  7、党支部活动制度

  8、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制度

三、机关管理类

  9、考勤请假制度

  10、车辆管理制度

  11、首问责任人制度

  12、财务管理制度

  13、财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4、安全卫生制度

  15、内部保密制度

  16、计划生育制度

四、 业务工作类

  17、公文处理制度

  18、档案管理制度

  19、区域打假责任制暂行规定

  20、统计工作若干规定

  21、行政案件办理规范

  2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规定

  2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24、龙湾分局扣押、罚没物品管理规定

五、党风廉政类

  25、行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26、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7、信访处理制度

  附件:

  28、质量技术监督职业道德规范

  29、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有关规定

   30、文明用语、服务忌语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分局职责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技术监督局关于我省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9〕243号)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及所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质人发〔2002〕257号)和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龙湾区政府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分局,是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派出机构,负责龙湾区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安全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领导与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区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流通领域中的商品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管理质量监督工作,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管理、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组织协调产(商)品质量、计量纠纷的调解。

  (三)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区质量工作。组织实施政策措施;研究制订提高全区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全区质量形势的宏观分析和质量信息的发布;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协调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质量申诉。

  (四)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订农业标准规范;负责企业执行标准的备案管理;组织做好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物品编码工作。

  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建立县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区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行为;管理全区计量器具产品制造、修理许可证工作。

  统一管理检验机构,监督质量认证、认证咨询行为。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负责防伪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

  (六)综合管理全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有关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的在本辖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承办区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岗位设置一览表:

部      门

编制数

岗位设置

局    长    室

2

局长(科级)

副局长(副科级)

办    公    室

7

主任(股级)

文秘(法制)员

会计

出纳

代码编码员

驾驶员

驾驶员

综合业务科

(质量科)

3

科长(股级)

计量管理员

标准管理员(兼内勤)

质量监督科

(稽查大队)

(食品安全监督办公室)

6 

科长、大队长(股级)

食品办主任(股级)

质量管理员

质量管理员

质量管理员

质监(内勤)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队)

3

科长、队长(股级)

安全监察员

安全监察员

  部门工作职责:

办公室职责

  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制订并督促执行机关工作制度;提出全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和科技发展的规划、计划;监管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财务审计工作;编制基建、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负责管理统计分析、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评审和奖励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秘、新闻宣传、档案、机要、保密、收发、信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行政后勤、保卫、基建、房产等日常事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考察管理本局干部;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业资格;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案件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案件审理工作。

监督稽查科(稽查大队、食品办)职责

  组织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制订全区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区域性质量问题整治;负责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管理产品质量鉴定、仲裁检验和质量申诉、举报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强制检验工作。统一管理全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协调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资料上报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区域性重点食品整治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队)职责

  组织宣传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医用氧仓等,下同)、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含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下同)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负责有关设备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业务科(质量科)职责

  组织实施标准化、计量和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编制全区标准化、计量、有关认证认可管理工作计划,研究制订并推行标准化和计量工作的政策措施;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进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订农业标准规范;负责企业执行标准的备案管理;组织做好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物品编码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全区量值传递,依法管理全区计量器具;规范计量行为,实施强制检定;组织建立区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组织计量授权;组织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负责辖区内检定机构、校准机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质量认证、认证咨询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区标准化协会、计量测试学会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政策措施;宏观指导全区质量工作;研究提出提高本区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做好名牌产品的培育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区质量协会工作。

局务议事规则

  为了加强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搞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根据党章及有关工作的工作原则,特制订我局局务议事规则。

  第一条    局务会议由正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参加。

  第二条    局务会负责做好全局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由一位领导负责,并定期向局务会议汇报工作情况,共同分析、研究和部署下步工作。

  第三条    凡是本局的人事任免、人员调动、接收、换岗、参加培训、专业考核和自学考试,都要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决定。人员接收原则上一年研究不超过二次。

  第四条    局务会要有专人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并定期向局务会议汇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和部署本局廉政建设工作。

  第五条    局务会要关心职工生活和工作,重视本局的增收节支,有关财务收支情况、财务重大决策及其落实情况和改善干部职工福利待遇计划等,分管财务的人员至少每季度向局主要负责人汇报一次。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干部职工的福利和奖惩。

  第六条    局内要建立和健全各种办事制度,特别是考勤制度、办案制度,落实监督人员,并将监督情况向局领导汇报。

  第七条    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做到充分发扬民主,会议要有记录,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不得擅自改变。坚持保密制度,不得泄漏的。

  第九条    本规则自二○○五年三月三日局务会议通过起即开始执行。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高领导决策水平,使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正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和涉及会议议题的科、室、队、所主要负责人和经办同志参加。

  三、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委托的副局长召集。

  四、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1、传达上级局和龙湾区委、区政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以及重大工作部署等,研究决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制定局年度工作、学习计划与加强局建设的措施,并部署具体工作。

  3、研究决定全局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落实、办理上级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探讨当前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决定各科室向局长请示的重要问题。

  4、协调、衔接各科室之间的有关工作。

  5、其他工作事项。

  五、局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每月一般不少于一次。

  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办公室要在两天内打印出交办督办登记表,分发有关科室和负责办理的同志,有关科室和办理同志要抓紧落实,并及时向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汇报办理情况。

政治学习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科学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不断加强全体干部职工的理论水平、政治素养及办事能力,制定本制度。

  一、时间:

  党支部中心学习组每季集中学习一次,其他的政治理论每月学习一次,每次半天时间。全局每月学习四次,其中科室学习三次,集中学习一次。科室学习时间由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局集中学习时间定于每月第一周进行。

  二、内容:

  邓小平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时事政治、党建知识、反腐倡廉、法律知识、上级有关文件和业务知识等。

  三、要求:

  1、党支部中心学习组由党支部书记或委员主持,学习做到有内容、有记录,每年要学好几个专题,带动全局学习。

  2、分科室学习由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全局集中学习由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学习内容要精、要有针对性,并提前一天通知。

  3、学习形式要生动活泼、灵活多样,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组织专业知识讲座,开展专题讨论等。

  4、每次学习,特别是局集中学习每个同志都必须准时参加,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并实行签到和请假制度。因故不能到会,要向办公室请假,报局领导批准。

  5、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及时总结学习成果,写出学习心得。

党支部活动制度

  一、活动形式:对各个时期的不同特点,以讲座、录像、上党课、组织学习等方法,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支部活动。

  二、“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半年召开一次,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支部全年要安排两次以上党课,并按要求参加区委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党课学习和党员大会。平时党员学习分小组进行。

  三、学习内容:主要学习党章、党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觉悟,提高党性修养。

  四、发展新党员。坚持按标准发展党员,保证党员质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五、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讨论问题要做到畅所欲言,言无不尽。

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制度

  为加强干部职工进修学习管理,提高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干部职工学历教育的重点是大学专科层次教育,已经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干部职工要求参加高一层的学历教育,必须从严控制。

  二、要求参加学历培训的干部职工,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且在单位工作至少两年(自学考试可适当放宽),一般不得参加与本职工作不对口专业的学历培训,不得同时参加多种专业培训。

  三、干部职工参加学历培训,先由本人填写《干部职工学历培训申请表》,经研究批准后,方可报名参加。《干部职工学历培训申请表》送交局办公室备案。

  四、参加省、市局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也要经局领导同意,按计划进行,并填写《干部职工业务培训登记表》,交局办公室备案。

  五、下属技术机构在编人员抽调到局机关工作的,参加学历培训,与本局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六、参加学历培训,各科室每两年一般安排一人,35岁以上和专业对口的优先考虑。

  七、凡未经批准参加学历培训或短期培训的,学费不予报销,离岗期间一律按旷工论处。

  八、干部职工参加学历培训,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但利用休息日、学习费用自负的除外。

  九、参加学历培训,有利用工作日学习的,且参加学习的工作日数大于规定休假数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办法。采取签到考勤制。全局干部职工每天上午上班必须到办公室签到。分局中层以上干部轮流值班监督考勤,每班1人,时间一周。

  二、考勤时间。规定上班时间内迟15分钟上班者为迟到;规定上班时间内提前15-30分钟下班者为早退,超过1小时作旷工处理。家在外地的同志,星期一上午上班和星期五下午下班可宽限1小时。

  三、考勤登记。每位同志必须自行打卡,不得代打、补打。请休假要严格执行局的请销假制度,及时填写请假单,将请假单交给局办公室,否则以旷工论处。外出公差请各部门负责人写明原因,负责人不在,由考勤值班人员代写原因。

  四、请销假制度:事假1天及其以下,由部门负责人签发;请假2-3天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报局长审批,15天以上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病假应有医院的医疗证明。

  五、每月考勤结果情况均在次月5日前由办公室予以公布,并据此发放出勤奖。出勤一天发出勤奖15元,请病假、事假不发出勤奖。迟到或早退1次扣4元。抽查时发现未到岗或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每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出勤奖的25%,扣完为止。旷工1天扣45元,每月的旷工3天及其以上者,当月不发出勤奖。一月内旷工7天者,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全年累计旷工10次以上者,扣发50%的年终奖,情节严重者,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考勤人员撤离岗位的加倍扣发奖金。

有关假期遇的规定

序号

名称

基本

工资

出勤奖

奖金

年终金

职务

岗位

津贴

假别

有关要求

假期天数

1

休假

满5年-10年

7

100%

100%

100%

100%

100%

满10-20年

10

满20-30年

15

满30年以上

20

2

婚假

正常

3

100%

100%

100%

100%

100%

晚婚

15

3

事假

当月1-15天

50%

0

0

0

100%

当月16-30天

50%

0

0

0

0

年累计31天及以上

停发一切工资和福利待遇

4

病假

工作年限不满10年

60天以内

100%

0

0

半年内的发50%,半年以上停发

病假15天以上即停发

61-180

90%

180天以上

70%

工作限满10年

180天以内

100%

180天以上

80%

5

产假

90

100%

100%

100%

100%

100%

6

产假护理

3-5

100%

100%

100%

100%

100%

7

哺乳假

180

80%

0

0

0

0

8

丧假

1-3

100%

100%

100%

100%

100%

请 假 申 请 表

申请人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申请假期类别

探亲假

年休假

产 假

哺乳假

婚 假

事 假

病 假

丧 假

申请假期时间(天)

起止时间

申请理由

   年    月    日

处室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车辆管理制度

  为明确职责,严肃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开支,确保用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二、科室用车须提前通知办公室,并说明用途、出车地点和用车时段,办公室根据先重要后普通、先特殊后一般、先预登后临时的原则给予出车安排。

  三、已预登但超过上班时间45分钟或超过预登出车时间半小时的,办公室可视情况重新调度他用。若预登后不出车的必须及时告知办公室。

  四、确有急事而无法安排车辆,需要租车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否则租车费不予报销。

  五、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处于正常状态:

  1.保持车辆清洁,及时做好车辆清洗工作;

  2.发现车辆有问题,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经批准后及时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

   3.报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及时做好车辆年审、车辆保险等工作。

  六、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未经局领导同意,擅自将公车借给他人驾驶的,每次处罚200元;因此发生安全事故,自负除保险理赔之外的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辞退处分;

  2.未经局领导同意,公车私用,或在工作日夜间、双休日、节假日没有按照规定把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的,第一次处罚100元;第二次起每次处罚200元;擅自公车私用或没有按照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全年累计5次以上的,给予辞退处分;擅自公车私用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自负除保险理赔之外的经济损失,并一律给予辞退处分;被有关部门点名通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上班时间擅自离岗,致使不能及时出车,影响正常工作的,每次处罚100元;

  4.严重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严重事故的,给予警告直至辞退处分;

  5.下午上班时间(除陪局领导公出外)没有签到,又没有报告办公室主任的,第一次处罚50元,第二次处罚100元,第三次处罚200元。全年累计5次以上(含5次),予以辞退。

  6.驾驶员违章驾驶被罚款,原则上由驾驶员自负;车辆不按时验审,因此被罚款的,由驾驶员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七、设立驾驶员安全驾驶奖,驾驶员全年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违章驾驶被处罚不超过2次,并没有影响工作的,给予奖励500~800元。

  八、其他规定:

  本局干部职工确有特殊情况,需借用公车的,须经局领导批准,由本局驾驶员驾驶并按每公里0.8元缴交车辆折旧和燃料费,其他产生的费用自行负责。

首问责任人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首次被询问的工作人员的责任,树立政府需要、企业欢迎、群众信任、社会赞誉的部门形象,特制订办事首问责任制。

  一、第一个被外来办事人员问及的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凡是来电本单位的,第一位接电话人为首问责任人,该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记录在案,并给予热情解答。

  二、使用文明用语,工作人员接电话时,首先要讲“你好”。

  三、不论外来办事人员是何身份,所要办理的事项是否与本人、本单位有关,首问责任人都要做到语言规范、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四、对本人、本部门能够解答和办理的事项,要及时认真地给予解答和办理;对本人、本部门不能解答和办理的事项,要说明原因,取得理解。

  五、所办事项需由其他人员或部门办理,首问责任人要热情为其指明经办人员和办公地点。凡是上门进行产(商)品质量投诉和举报的,要主动将来人引导到有关部门。

  六、对直接要求约见局领导的外来办事人员,要先了解清楚来人情况,局领导有预约的,可直接给予引导;未预约的,应将来人引导到局办公室。

  七、首问责任人未按上述要求办理,导致外来办事人员不满,反映到部门负责人和局领导处的,如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给予批评,扣除责任人奖金50元;第二次被反映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半年度奖金。造成不良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上级点名批评,第一次扣发半年度奖金,所在科室取消评先进资格;第二次要调离岗位。因首问责任人态度恶劣而误事,并造成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行政处分。

财务管理制度

  一、正确测算全局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经局长审批执行。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1、要严格按照上级和财政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收费,不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乱收费。

  2、各种费用开支,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大笔开支(如活动开支、业务会议、印刷支出、汽车修理和办公用品购置等以及总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其他支出)必须由各科室上报《开支报告单》,经财会人员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核准报局长审批。

  3、严格财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指单价在5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产。在购置财产时要随时增加财产记录。

  (2)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实。

  (3)加强财产管理,财产应由专人保管,入库领用应记载清楚,登记入帐,保证帐实相符,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完整。

  三、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压缩经费开支,增收节支。

  1、各种费用开支,均应取得合法的正式开票,做到手续完备,附件齐全。

  2、对必要的业务招待,实行吃工作餐制度,由办公室严格控制,特殊情况报经局长审批。

  3、编外人员一律不得借用公款,在编职工一般不准借款。特殊情况借用的,应在下月工资款中入时收回。职工因公出差借款,应视路程和出差时间,控制借款额度,出差回来3天内结清。严禁多借或拖欠公款。

  5、职工因挂发的长途电话一律自负。

  四、各种会议凭证、帐薄、报表必须真实记载准确,上报及时,年终应有较详细的财务分析。

   五、工会、技协的财务管理参照执行。

财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局固定资产管理,特制订制度。

  一、固定资产标准

  固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规定的限额以上。

  若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一般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但属于大宗的物品,价值虽不到规定限额(如专用图书、桌椅、壁柜等),也应列入固定资产。有些用具虽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条件,但容易破损,更换频繁(如玻璃器具),也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固定资产是单位检测检验过程中所需的主要劳动资料,房屋、仪器、设备等是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各科室对所辖的固定资产具有使用权和保管权并负有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能正常使用的责任。固定资产局内部转移调动权归局办公室,职责如下:

  1、局办公室负责核算全局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帐,设置固定资产卡片。

  2、局办公室负责制订生活福利设备和专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报废、调拨的审报工作。

  3、根据“谁用谁管”的原则,各科室要明确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记录好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经常检查实物与卡片的对应情况,做到卡物相符。

  4、全局人员要爱护国有资产,对固定设施、仪器设备、凡属责任损坏及遗失的,视责任大小酌情赔偿。

  三、固定资产的增加

  1、购置固定资产,需经局长同意。凡未经局主要领导同意的购置项目,财务拒绝报帐,并按违反财务制度处理。

  2、购置固定资产按规定须通过政府采购中心购置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3、新购置到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到局办公室报销,由财务室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四、固定资产的减少

  1、固定资产的转让,应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局长批准后,有关科室配合财务统一办理有关经济业务。

  2、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经局领导审批,报废总额在1万元以下的,报财税局备案,1万元以上的,报批财税局审批。

  五、财产的领用、维修

  1、对一次性消耗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由科室负责人登记领用。

  2、对房屋进行整体性维修应事先列出预算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3、对仪器设备更换主要部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由科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安全卫生制度

  一、安全保卫制度

  1、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由办公室组织检查、督促本局的安全保卫工作。

  2、宣传国家的法律、法令,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提高机关人员的法制观念,加强治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

  3、落实防盗、防破坏、防治灾害事故的各项措施,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做好局机关安全保卫等行政工作。

  4、协助公安机关或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查处有关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并维护好局机关内部的治安秩序。

  5、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由专人负责保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6、除工作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财务室、档案室、文书资料室及仓库等重要场所。

  7、按有关规定保管好现金、存单及有价证券,提高防盗意识,否则后果自负。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为保证局办公室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更好地开展共建文明单位,特制订局卫生管理制度。

  1、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区爱卫会等单位统一布置的各项任务,各科、室、队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2、局机关办公室内做到悬挂、摆设整齐、地面洁净、窗户明亮。

  3、建立卫生日制度,由各科、室、队在每日清扫的前提下,周末进行一次较大的清扫,以保持环境整洁。

  4、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要具体落实好保洁员,对厕所、走廊等公共场所经常打扫,以保持整洁。

内部保密制度

  一、局人员必须增强保密法制观念,遵守保密法规。

  二、保密工作要坚持“内外有别,重在防范”的方针,局办为保密工作主管科室。

  三、应经常性地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四、全局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守则。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能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对标准备案、工艺配方等技术机密,须为企业保密。

  六、涉及保密的文件、资料、档案的销毁必须办理批准手续,不得向废品收购人出售。

  七、工作调动和离退休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办理签字手续。如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九、对因违反保密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和党纪政纪处分。

计划生育制度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结合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分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了《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分局计划生育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一、生育控制

  1、对未婚干部职工以控制生育为主;

  干部职工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干部职工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相应的责任。

  鼓励干部职工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2、对已婚女性干部职工以避孕为主;

  必须创造条件,保障干部职工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育龄女性必须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当地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3、对已婚男性干部职工以定期家访为主;

  必须坚持对已婚男性干部职工家庭不定期(每年至少1次)进行家访,掌握每一个干部职工的家庭人口情况。

  鼓励已婚男性干部职工实施避孕节育措施。

  4、其他情况。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奖励措施

  1、干部职工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最多可延长到20天)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3、干部职工自愿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三、处罚措施

  1、干部职工早婚早育的,将上报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给予相应处理;

  2、凡依据法律法规不准生育第二胎的干部职工,有出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将通报给当事人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并上报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给予开除处理。

公文处理制度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收发文件,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来文处理

  1、外来的公文、信件,由文书进行拆封整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拆封。

  文书在整理文件时,应将需本局办理文件分别装夹,以便及时处理。

  2、凡送达本局的公文,均需送办公室收文登记,由办公室主任阅后提出拟办意见,及时送局领导批阅。

  3、对送达文件局长要及时批阅,再传副局长阅示,为加快文件办理速度,领导出差一天以上的,传阅文件要先交回办公室,再由办公室进行补阅。

  4、办公室收回文件,由文书及时查阅,对领导批文及时落实,如需传科室阅的应当当天传达,办理科室应在五天内将落实情况填写完毕交回办公室。

  5、文书应对受时间限制办理的文件(电话通知)及时催办。

  6、对区委、区政府或省、市局要求急办的文件、信函、材料,根据领导阅示,承办人员按要求限期办理完毕,在预期内不能办结的,需向有关部门作出口头或书面承诺。

  7、需要回复文的,由承办人撰稿,经领导审阅后由办公室盖章并及时登记存档。

  8、专备急件夹,急件在当天内处理完毕。领导不在时由办公室主任及时联系(白天联系不上,晚上继续联系),否则作误办处理。

  二、发文处理

  1、以本局名义发出的文件,由文件承办科室负责撰稿,局综合性公文由局办公室负责撰稿,文稿经科室分管领导审阅后,交由办公室主任对文件格式、内容的规范化进行审核,然后送局主要领导签发。

  2、发文稿纸应用钢笔誊抄,书写要工整清楚,力戒潦草,用字规范,标点符号正确,提倡电脑文稿。

  3、经领导签发并赋予文号登记后的公文稿(电脑制作的),由办公室负责打印,文字校对由文件撰稿人负责。

  4、公文的寄发,属综合性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其它文件由原撰稿科室负责,局长分发由办公室负责。

  5、联合发文的公文,本局主办公文需要有关部门会签的,经主要领导签发后,由承办科室指定专人办理;有关部门主办公文需要本局会签的,由分管领导审阅后,送局主要领导签发。正式文件形成后,应交办公室登记并留存两份备查。

  6、文件与材料分发后,承办人应把底稿与正式文件(一式二份)及时交办公室,按文件类别归卷存档。

  三、印章管理

  1、本局所有印章均由办公室文书保管。

  2、印章使用(除发文以外),凡是有关科室业务工作的均必须由主办人员报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凡涉及人事、财务的须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3、技术服务部或协会的印章,由技术服务部或协会负责人保管使用。涉及对外服务内容需盖章的,由技术服务部或协会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4、凡重大事情,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做好登记,对用印的时间、用印的科室或个人、用印的理由、用印的数量、用印的批准人、经手人等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以便日后查对。

  5、文书不得擅自将盖有印章的空白信笺、介绍信发给任何人。特殊需要的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并由文书做好编号登记工作,工作结束后须向办公室注销。

  四、文书打印管理

  各科室因工作需要打(复)印资料,应由科室负责人向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交付指定单位打印,文字核对由相关科室负责。各科室负责人应根据必需、节约和及时的原则把好关。

  五、外来简报管理

  1、省、市局简报收文,先由办公室负责收文,然后交局领导传阅,传阅完毕后送回办公室。

  2、办公室对省、市局简报进行分类管理,流水编号,登记目录索引,以便能及时查找。

  3、兄弟县市及各部门简报经领导传阅后,应装订成册,以便查阅。

  六、工作汇报材料管理

  1、以局的名义向同级或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或作某项工作总结时的材料,必须参照公文制作规定,经逐级审核,方可上报。

  2、审核要求:代表党支部或局机关的材料要由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阅示后方可盖章,代表科室的要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3、材料打印完毕交办公室盖章时,同时交一式二份由办公室存档。存档材料要进行流水编号、登记目录索引,以便及时查找。

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档案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质量技术监督档案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本系统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我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二、本系统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部门档案工作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对本系统各部门文书和行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好归档后的整理、鉴定、统计、移交、保管;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做好提供利用和档案住处资源开发工作。

  三、归档范围:

  1、本系统在党务、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2、本系统在基本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3、本系统在依法行使经济管理职能中形成的有关案件卷宗及其它载体档案;

  4、本系统在财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档案;

  5、本系统在标准化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标准档案;

  6、本系统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技术材料。

  四、归档时间:各系统各部门应在每年的年底做好本部门本年度文件档案的归档工作,并于第二年的六月份前移交室。

  五、保管期限:质量技术监督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凡在工作查考、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应永久保存;凡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应长期(16至50年)保存;凡在一定时期具有利用价值的,应短期(15年以下)保存。

  本系统各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详见附表。

  六、超过期限的档案由档案对其进行鉴定,登记造册,并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销毁。

  七、做好档案的利用工作。借阅档案必须登记,查阅有密级的档案,须经领导批准。

  八、维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有对档案损毁、丢失、涂改、泄密等行为。

  九、档案密级调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质量技术监督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区域打假责任制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两抓两提高”的工作要求,明确区域打假责任,切实解决生产、加工、藏匿等环节的假冒伪劣、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和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加工、藏匿假冒伪劣和无证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一、责任区域划分

第一责任区:永中街道、海城街道、海滨街道、永兴街道、沙城镇、天河镇

第二责任区:蒲州街道、状元镇、、瑶溪镇、灵昆镇、农业示范区、扶贫开发区

上述二个责任区分别由局领导分管,每个责任区为一个区域打假责任小组,责任小组组长为首要责任人。

已确定有关职能科室牵头的质量专项整治工作,遵循“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不受责任区范围影响。按照各项整治方案,质量专项整治结束后,职能科室和片区责任小组分别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责任小组职责

1、突出把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的产品、许可证强制性认证产品和区域性质量整治的产品作为重点,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掌握企业底数,协助建立责任区内生产企业质量档案,提出责任区内帮扶行业、企业名单和重点打击的企业名单。

2、组织、落实全局统一部署的有关责任区内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等执法行动;

3、对辖区内发现的违法行为,不能直接办理的,制作转办单,转交职能科室办理;

4、对可能出现的区域性质量问题和大面积无证生产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现象提出预警建议,及时将工作意见和建议报告分管局长;

5、积极配合参与本责任区内有关职能科室牵头的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责任区内的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三、职能科室职责

1、职能科室负责全市范围内的职能工作;

2、各职能科室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许可程序,规范许可行为,严格把好企业申请受理、企业条件审查、企业后续监管三个环节;

3、对区域打假责任小组的转办单应及时认真办理,对不能办理的,必须在收到转办单后的三天内报告分管局长,由分管局长协调解决。分管局长协调解决不了的,报局长研究解决。

四、监管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责任小组或职能科室打假监管责任未落实:

1、没有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落实调查、检查的职责,导致责任区内形成了影响较大的假冒伪劣或无证产品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活动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对发现本责任区内的假冒伪劣或无证产品的生产、加工、藏匿等违法行为及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按规定应填报转办单、建议书或移送书,却未按规定及时填报并报送分管局长审批,导致工作未到位,产生不良影响的;

3、对发现本责任区内形成的区域性假冒伪劣、大面积无证生产行为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问题,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分管局长报告的;

4、妨碍其他职能科室、其他责任区执法人员对本责任区假冒案件查处,纵容包庇责任区内假冒伪劣生产加工,或不及时查处的。

  对打假监管责任未落实的,要追究责任区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统计工作若干规定

  为明确统计工作职责,落实统计人员责任,保证我局各项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有效,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食品、特种设备巡查统计

  1、各责任区要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食品、特种设备巡查情况以统计表形式,经统计人、责任区负责人署名后,移交给监督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2、监督稽查科对食品行业的巡查周期、检查方式,按省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安全监察科对特种设备的监察要每月进行巡查。监督稽查科、安全监察科必须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食品、特种设备巡查情况的统计表报局办公室。

  3、监督稽查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要每半年汇总一次检查整改记录情况,报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后,分发局班子成员和办公室存档。

  二、考勤统计

  每月考勤情况办公室必须于次月2日前统计完毕,并分发各科室校对,如科室人员对统计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每月的4日前向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或局长提出,办公室在6日前将统计表送分管局长签发,然后交至财务与抽调人员编制所在单位。相关处罚按奖惩有关规定执行。

  三、综合月报统计

  各科室必须将综合月报相关数据于每月30日前交办公室,办公室于次月2日前统计完毕,报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后,按时上报温州市局。

  四、行政执法报表统计

  行政执法报表各科室必须于每月30日前将数据报送办公室,办公室于次月2日前统计完毕,报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后,按时上报温州市局。

  五、其他相关统计

  除上述各项统计之外,若遇上临时性、阶段性等方面的统计工作,由办公室主任牵头,予以分解落实。

行政案件办理规范

  为了提高本局行政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范。

  一、案件受理

  1、举报案件受理,应填写《举报案件登记表》,经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后,方可组织查处;情况紧急时,可口头汇报,查处后第二天即补办报批手续。

  2、对举报人须严格保密,如有泄漏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举报案件登记表不列入案卷,分组密封,交内勤保管。

  3、受理打假公司的打假请求,须要求提供《打假请求书》。

  二、现场检查

  1、表明身份,出示证件;现场提取违法证据,有帐册或出库凭证的应予以扣押或复制。

  2、认真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应记录违法物品库存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填写《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送达回证》,下达《通知书》。

  3、经现场检查,初步确认够上立案查处的,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作出现场处罚。

  4、现场检查后,当天或第二天须报告分管局长;货值与违法所得合计在壹万元以上的案件由科队或分管局长与局长通气。

  三、立    案

  1、案件查处后,当天或第二天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2、批准立案的案件要统一登记、编号。

  四、调查取证

  1、立案后一般三天内须对当事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取证。

  2、要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制作《证据提取单》。

  五、案件受理、告知及处罚决定

  1、与当事人谈话后,如证据材料已充分,各承办科室一般应在当天或第二天报办公室,作出依法给予具体行政处罚决定意见:拟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少于1万元的,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参加讨论人员签字后报分管局长批准。如拟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多于1万元少于5万元的,提交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对其审理;如拟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多于3万元低于5万的,应由市局法规处审核。如拟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多于5万元的,提交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对其审理。

  2、作出初步处罚意见后,应予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三万元以上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听证程序办理;放弃听证的,应在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笔录中注明。。

  3、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有较大异议的,承办科室在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后二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决定是否再次进行审理。

  4、承办科室应按规定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分管局长签字。

  4、案件审理后,决定免于处罚、撤销案件或移送的,由分管局长提出报局长批准。

  六、送    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制作出后两天内交付行政相对人,并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2、相对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有关规定送达。

  七、执    行

  1、没收物品的应填写《没收物品清单》。对依法没收的物品应根据《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分局扣押、罚没物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2、承办人员应认真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违法物品的处理决定,同时应将执行情况记入《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八、结    案

  1、案件执行完毕后,10日内应填写《结案结案报告》,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局长批准结案。

  2、案件一般应当在50日内结案。超过50天不能结案的,应每周定期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

  3、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须及时上报温州市局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4、需向上级报告、备案的案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

  九、立卷归档

  1、批准结案的案件,案件材料应立即送内勤立卷。

  2、各承办科室应予每月末,将立卷的案件送办公室归档。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规定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防止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监管专题会议,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长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听取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监管工作汇报,分析、研究、部署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全区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龙湾区质监分局区域打假责任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各科室对本责任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负有检查、督促的责任。

  二、食品安全监督办公室负责编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每季巡查计划,确定监管重点区域、企业,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日常巡查内容主要是:1、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有无变化;2、是否不再生产被许可产品;3、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有无重大变化;4、在成品出厂检验及检验记录方面有无问题;5、是否按规定在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是否有超范围生产行为;7、是否有出租、出借或转让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8、近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9、如有接受委托加工,是否有委托备案并按规定标注产品标识。

  四、巡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审核或巡查,必须有二人或以上的人员,要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将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五、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群众举报或者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及时予以查处,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行政案件办理规范》执行。

  六、食品安全监督办公室应每月2日将巡查情况的统计表报局办公室。

  七、要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紧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做到以最快速度、最高效率实施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局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九、食品安全监督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在审查、验收中乱收费,不得接受被巡查对象的礼金、礼物和宴请等,在巡查活动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达成以下总体目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监督支持的工作格局,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力争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切实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题会议,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长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听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的工作汇报,分析、研究、部署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区域打假责任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各科室对本责任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有检查、督促的责任。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突出重点,对学校、幼儿园、客运码头、商场、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要实施重点安全监察,每年“五一节”、国庆节、春节前对上述场所的特种设备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建立特种设备重点企业、重点设备的重点监管制度,重点企业、重点设备要每年调整发布一次,上报区政府,并通报给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要求共同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对重点企业、重点设备每季度定期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和重点企业、重点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四、要切实加强对隐患设备的整治力度。对检验机构告知、日常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的隐患设备要迅速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整治;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设备,要督促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限期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要建立隐患设备信息库,对隐患设备实行动态管理,隐患设备信息库统计表逐月上报局领导。

  五、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群众举报或者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及时予以查处,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行政案件办理规范》执行。

  六、协助温州市局做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协助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建立特种设备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努力提高特种设备入库登记率;协助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努力提高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告知受理工作,负责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的核准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履行职责,不得违规予以受理、核准,受理、核准事项必须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八、要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做到以最快速度、最高效率实施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要建立重大或者区域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报告制度,发现重大或者区域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而单独依靠我局力量难以有效整治的,要及时报告区政府,请求区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当地乡镇政府、办事处进行综合整治。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勤政廉政。不得向被监察企业、单位推销或指定购买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不得在审查、验收中乱收费,不得接受被监察对象的礼金、礼物和宴请等;对监察对象要求审核的事项不得故意拖延,一般在一周之内应予明确答复;安全监察员到企业现场审核或验收,必须有二人或以上的人员同行。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分局

扣押、罚没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是依照《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扣押、罚没物品管理规定》制定,本文未详之处请参照该文。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分局扣押、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各科室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依法需要异地封存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向当事人开具《登记保存(封存)(扣押)通知书》、《涉案物品清单》以及《送达通知书》,其中《登记保存(封存)(扣押)通知书》和《涉案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物品保管人存档,一份由承办科室纳入案卷。

  无主物品应将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品清单的附件存档。

  第四条 《涉案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及扣押、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单位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没收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涉案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鉴定结果。

  第五条 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本单位必须指定一名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员,专门管理扣押、没收物品保管仓库,并负责扣押、没收物品仓库明细台帐(文字台帐或电子台帐)的登记;

  (二)扣押、没收物品保管员更替,责任的交接必须仔细清楚,详细核对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及扣押、没收时间,并由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字确认;

  (三)案件承办人员对依法予以扣押、没收的物品,应当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将扣押、罚没物品交给仓库保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在核实罚没物品与涉案物品清单的记录一致后,填写入库单(附件1),并分别在入库单和扣押、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入库单仓库联与扣押、罚没物品清单装订一起,及时登记扣押、罚没物品仓库明细台帐(附件3),年终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四)仓库保管员应每月一次向本单位分管局长报告各类扣押、罚没物品月末结存数量,并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单位分管局长报告。

  (五)罚没物品处置前,必须办理出库手续。案件承办人员持经批准的《罚没物品处理审批单》(附件4),向仓库保管员办理罚没物品出库手续;仓库保管人员应开具出库单后(附件2),将罚没物品移交给案件承办人员并及时进行记帐。出库单记帐联和《罚没物品处理审批单》装订一起,归档备查。

  (六)扣押物品依法不作没收处理的应及时解除扣押,并在2个工作日内凭《解除扣押决定书》办理出库手续。扣押的物品依法作没收处理的,可不填写入库单,但必须在原入库单上予以说明。

  (七)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罚没物品,无安全设施保管的,应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妥善保管。

  第六条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案审会同意后及时处置。执法单位认为需要延迟或提前处理的,可延迟或提前进行处理。

  第七条 没收物品在销毁或拍卖前,应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写《罚没物品处理审批单》,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第八条 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予以监督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属于国家命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的产品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六)属于虚假的产品标示、标志和包装物的;

  (七)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

  (八)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

  (九)属于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十)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第九条 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及时监督销毁:

  (一)易腐烂、变质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条 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要求。监督销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必要时可请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并将公证书存档。涉及安全、环保等因素而无法自行销毁的,应委托有关部门予以销毁,并做好监督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 经检验或者鉴定,符合下列要求的罚没物品,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三)有一定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经计量检定合格或经测试、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二条 拍卖罚没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拍卖。拍卖前应彻底清除罚没物品非法标识,并委托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 本单位一律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罚没物品拍卖的收益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罚没物品销毁记录或评估、拍卖的资料及拍卖款上缴财政的凭证一般放在相应的案卷中,如相应案卷已归档的,也可另行装订成册,以备查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挪用、调换、私分的扣押、罚没物品的,责令返还挪用、调换、私分的扣押、罚没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过错造成罚没物品损坏或丢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应当监督销毁的物品,由于监督工作不到位,造成罚没物品重新流入市场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法规科室应加强对局各科室扣押、罚没物品管理、处置情况和罚没凭证等使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对无主财产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上级有关反腐倡廉指示精神,巩固以讲大局、树正气、强素质为主要内容的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成果,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树立质量技术监督良好现象,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局机关所有同志(包括临时工、合同工)。

  三、全局同志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公正处事、文明从业、热情、真诚对待用户,以良好的精神风貌与职业素质赢得社会的好评。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服务经济工作中,要做到语言文明、尊重人格、以理服人,严禁态度傲慢、出言不逊等有损质量技术监督现象的行为。

  五、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服务经济工作中,要急群众所急,对群众提出要求急办事项实行急事急办登记责任制度,在工作时间办不好的,要及时加班加点帮助办理,尽最大努力让群众满意。

  1、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八严禁”的规定:

  (1)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

  (2)严禁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挂靠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3)严禁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宴请;

  (4)严禁开会、办班发放礼品;

  (5)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礼品;

  (6)严禁个人借用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的小汽车;

  (7)严禁到下属单位和由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8)严禁接受下属单位和工作对象安排的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

  2、严格执行八项制度:

  (1)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来单位办事或来电本单位时,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必须向询问者告知经办科室、人员或相关电话;承办人应一次性向询问者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对询问者所询问的事项,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无明确规定,或者情况比较特殊的,承办人应在第一时间请示上级领导,并把是否受理告知询问者;

  (2)办事公开制度。局机关和技术机构可以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公开各单位职责范围、办事程序流程图、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和负责人姓名;

  (3)限时办结制度。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办理时间并可以提前的,应提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按照规定确定办理时限并予以公布,严格执行;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办结时限;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4)否定报备制度。承办人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办的事项不予受理或核准,应明确告知申办者,并登记备案;对不予受理的重大事项或者疑难问题,应及时呈报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决定不办;

  (5)窗口AB岗工作制度,窗口单位落实A岗、B岗承办人,A岗承办人因故缺岗时,B岗承办人自动顶岗;

  (6)“绿色通道”证书制度。对龙湾区重点企业颁发“绿色通道”证书,实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免费服务和维权服务;

  (7)中层以上干部联系企业制度。继续开展“下基层、听意见、送服务”活动,中层以上干部到联系企业一年不得少于两次,了解企业情况,倾听企业意见,在职责权力范围内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8)重点企业行政执法检查报批制度。对龙湾区重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先报请局长或分管局长同意,否则不得擅自进行检查。

  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五公开”制度:

  (1)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了解掌握;

  (2)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向社会公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3)公开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等权利;

  (5)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行政相对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六、为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廉政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每年在全局行政执法案件中随机抽查1/6案件,对执法对象进行局机关行风廉政建设民意测验,同时,对在执法过程和办案工作中发现工作马虎、不负责任、敷衍了事或程序不规范、环节有错误、漏洞较多、质量不高等问题而造成部门现象损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对在民意测验和回访工作中发现违规问题,办公室要组织人员深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八、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服务经济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到清正廉洁、公私分明,不假公济私、不收礼,不贪污、不受贿,杜绝吃、拿、卡、要现象。

  九、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服务经济工作中,严禁以各种借口和个人技术私自收取有偿服务费、咨询费、红包等。

  十、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严禁参与各种赌博或变相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对违反以上条款的将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方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扣罚一定数量年终奖金,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三、第四、第五条的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扣罚5%以内年终奖金。

  十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六、第七、第八条的责任人员,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扣罚10%以内年终奖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扣罚50%以内年终奖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四、违反本规定第九、第十一条,情节较轻的,按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较重的,按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十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违规收取费用2—3倍的罚款;情节较重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违规收取费用3—5倍罚款,屡教不改的,给予党纪、政处分纪,及强制辞退等处理。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6、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三、因行政案件执法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

  2、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3、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信访处理制度

  为及时、正确处理来信来访,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加强信访工作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局受理的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来访和书信、电话等形式,向本局领导及有关科室反映情况、表达意愿,由本局负责处理的社会活动。

  二、提高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认真处理好来信来访作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为群众排忧解难的重要事情来抓,通过对来信来访的处理,宣传《计量法》、《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推动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三、全局的信访工作置于局长的领导下,举报电话设在办公室,电话号码为86891965,举报内容分为两类:涉及局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由办公室送局主要领导批阅;涉及业务工作的,由办公室批转有关领导或相关科室批阅。分管领导要经常检查、督促,及时了解情况,对时效性较强、涉及面较大的来信来访要亲自处理,并及时报主要领导。

  四、信访工作要遵循重事实、重证据和重调查研究的原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要做到专人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和报告有关情况。

  五、办公室统一设置信访登记簿。各科室接收(受)各种来信来电来访并做好记录后,及时交办公室登记、编号、批阅,重大事情送局长批阅。有关科室处理完毕后,应将信访材料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办公室汇总(每月末上报)。

  六、各科室对受理的来信来访要及时、迅速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不得耽搁或敷衍了事。一般来信来访要求在半个月内处理完毕;复杂的来信来访要求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需要立案查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遇到疑难的事件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报局领导。

  七、凡来信来访涉及到几个科室的由局领导指定受理,有关科室应予积极配合,搞好协调,妥善处理。

  八、对实名信、电话,应严格按要求做好保密工作,除向组织汇报外,不得向任何个人透露有关情况。如违反规定,按保密规定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职业道德规范

  1、职业道德总体要求:

  忠于职守    依法行政    科学公正    廉洁高效    爱岗敬业          勤奋工作        服务人民       奉献社会

  2、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遵纪守法        勤政高效         忠于职守     接受监督    顾全大局          团结合作     清正廉洁        率先垂范

  3、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依法办事         严肃公正      秉公执法     刚正不阿 

  文明执法          以礼待人        廉洁自律        维护形象

  4、科技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科学求实        公正公平         程序规范         注重时效      秉公检测          严守秘密         遵章守纪         廉洁自律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有关规定

  “五公开”制度:

  1、公开行政处罚依据。

  2、公开行政处罚程序。

  3、公开执法人员身份。

  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5、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不准”规定: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严禁在执行公务时喝酒。

  2、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3、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与个人擅自处理案件。

  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5、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员的产品。

  6、不准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7、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8、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样的样品。

  9、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通风报信、纵容违法行为以及干扰他人办案。

  10、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三大纪律:

  1、政治纪律:坚持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法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业务纪律:必须依法办事,坚持科学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3、作风纪律:严格遵守国家局、省局规定的“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质量技术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

  八个不准:

  1、不准搞地方保护主义、小团体主义和本位主义;

  2、不准经商办企业;

  3、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4、不准执法违法,以收代罚,以罚代刑,办人情案、关系案;

  5、不准徇私舞弊,伪造检测数据、检验报告及其它有法律效率的文书;

  6、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7、不准铺张浪费,违反国家有关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

  8、不准违反或变相违反国家局作出的“五停止、一暂停”的规定。

文明用语、服务忌语

  一、文明用语

  1、您好,请坐,请讲。

  2、您好,这里是质量技术监督局某部门,请说。

  3、请稍等。

  4、好的,我帮您查询一下。

  5、对不起,室内请勿吸烟。

  11、对不起,这事不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的范围,请与某某部门联系。

  13、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14、您反映的问题,我们需要请示一下,再答复您。

  15、好的,这个问题我们研究了尽量帮您解决。

  二、服务忌语:

  1、不知道。

  2、这事不归我管。

  4、听见没有,你耳朵生到哪里去了。

  5、不是告诉你了吗?怎么还不明白。

  6、你这个怎么这样罗嗦,有毛病的。

  7、没看见我正忙着吗?着什么急。

  9、这事我管不了,你找领导去。

  11、还没有上班呢,等一会儿再说。

  12、快下班了明天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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