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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临安办〔2013〕7号 |
转发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安办〔2013〕7号 临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印发
各镇(街道)安委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台安委〔2013〕5号)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临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台安委〔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提高各类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保证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安委〔20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1、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刻理解《决定》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防范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是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2、把握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坚持责任落实、完善制度,坚持夯实基础、提高质量,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为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智力支持。
3、明确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时期末,全市矿山、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生产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总量和质量明显提升,培训手段和方法明显改进,培训教学管理能力和基础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二、明确职责,强化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要健全落实“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安全培训责任体系,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职工培训和企业发展规划作出统筹安排;要建立健全培训机构、配备充足人员,完善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保证经费需求、配齐教学设施设备;要依法依规安排从业人员参加相应培训与考核,做到“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其他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
2、各级培训机构要切实担负施教主体质量保障责任。要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设置教学课程,认真审查教师课件,严格按纲施训,强化教学过程、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保证培训档案资料的真实性。要加强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加强基础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培训教学管理能力和基础保障能力。培训考核单位要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培训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监督和支持相关部门统筹规划、推动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安全培训工作,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的重要内容,协调解决安全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挖掘各类资源优势,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严格管理培训机构,做好培训资料审查、证件发放和复审工作,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发证。要强化安全培训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监察执法,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
三、严格管理,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1、对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和定期业务轮训制度。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一般在明确分工后半年内参加专题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新上岗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在上岗一年内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执法证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鼓励安全监管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和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学位。
2、对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聘用、招录“三项岗位”人员的,应当及时核查其参加安全培训及考试合格情况,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者一律先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再上岗。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领相应单位类型的安全资格证和安全合格证,但必须按时参加年度复训和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资格培训考试。要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
3、对企业职工实施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施工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对新职工进行先培训再上岗。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推动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组织师资力量,开展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
4、在高危企业大力推行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员工经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企业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5、在高危企业实施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主管部门要把企业“三项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和安全培训情况作为前置条件一并审查。
四、夯实基础,着力提高安全培训保障水平
1、严格执行各类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相关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及时建议修订和补充完善,不断规范培训内容和考核行为。
2、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大力推进培训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严格培训机构等级管理和资质条件,协助配合做好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复审工作,严禁超资质范围进行培训,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区域性、行业性安全培训基地。支持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合作开展安全培训。
3、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专职教师考核合格后上岗制度,保证专职教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培训,定期开展教师讲课大赛,建立安全培训师资库。企业要建立负责人、安管人员上讲台制度,选聘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4、切实保障安全培训投入。要围绕安全培训基础建设,建立多渠道、多元化安全培训投入机制,增加培训投入。要将政府应当承担的安全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安全培训专项经费。企业要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
五、创新方法,提升安全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1、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需求调研,改进培训班次设置,分层次、分专业、分类别组织实施培训。大力推广研讨式、案例式、互动式、体验式、模拟式教学,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2、强化实际操作培训。推动培训机构与驻地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协作建立实操培训场所;倡导企业退役设备用于实际操作培训。
3、强化现场安全培训。高危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应急避险知识和注意事项,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实施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每年将班组长培训一遍,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积极组织开展生产现场观摩、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和典型经验交流等活动。
4、强化质量评估和绩效考核。开展安全培训质量评估,合理设置评估指标,加强对培训机构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师资水平、课件质量、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进行有效评估。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要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每年通报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安全培训问题企业和问题机构名单。
5、加快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持证情况和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培训教师等数据库,实现与省局安全培训数据共享。按照省局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安全培训考试机构、企业和从业人员“四位一体”的安全培训监管体系。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建立网络考试平台,严格考试纪律,加强考试监督,依法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
六、加强领导,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把安全培训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各企业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发展战略布局,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安委会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培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牵头抓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要经常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安全培训调查研究,针对安全培训突出问题,研究解决办法。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安全培训工作。
2、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要依据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要规范执法检查方法、程序,抽查相关人员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要加强培训市场监察执法,依法查处培训机构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业务范围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和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擅自减少培训内容、压减培训学时等违法违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要经常性地开展自查自纠。
3、严肃安全培训责任追究。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所在企业按规定处罚上限予以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考核标准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违法违规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广泛宣传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大力宣传推广安全培训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培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事例要予以公开曝光。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形成有利于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公众安全素质,支持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安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支持力度,制订本地区本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将实施意见和落实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