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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海市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福利企业:
《临海市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临海市福利企业年度实地普查制度》、《临海市福利企业举报投诉管理制度》已经过讨论,现予公布。
附件:一、《临海市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二、《临海市福利企业年度实地普查制度》
三、《临海市福利企业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临海市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福利企业管理,加强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监督,根据《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福利工业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税务部门负责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相关的督查工作。市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资格认定等部门职责)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依法行使职责。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制法证件。
第五条 监督机关对福利企业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企业是否符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进行督查。
(二)对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三)对举报反映福利企业胡损害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案件进行督查。
第六条 实施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对监督检查中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可决定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统计和分析制度。
第八条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可以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一)依法需要进行实地检查的无障碍设施等生产生活场所。
(二)依法需要进行当面询问调查的。
(三)依法需要进行检验的进口退税设备、设施、随机抽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其他场所的事项。
执法机关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监督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行政许可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监督。
(一)听取的汇报;
(二)查阅资格认定等相关材料;
(三)对残疾职工考勤制度及实际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残疾职工上岗情况进行暗访、抽查;
(五)残疾职工及社会人士对福利企业损害残疾职工权益及企业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市福利工业办公室建立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设置举报信箱。
第十一条 监督机关对组织或个人投诉举报应及时组织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临海市福利企业年度实地普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福利企业监督管理,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临海市福利企业年度实地普查(以下简称普查)制度》。
一、普查时间:福利企业实地普查一年一次,具体时间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二、普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
三、普查内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以及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等方面情况。
四、普查形式:明查或者暗访。
五、普查组织:联合或单独检查。
六、职责分工: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方面相关的督查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相关的督查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审核管理工作。福利企业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七、问题处理:普查时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和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八、普查总结:普查结束后,要及时认真分析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管理的具体措施。
九、普查公示:普查结果如实上报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督查。
临海市福利企业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福利企业投诉举报工作,加强对福利企业规范管理,根据《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通福利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85113789”,成立投诉举报中心,地址文庆街78号(临海市福利工业办公室)。
第三条 举报投诉中心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举报;
(二)负责分发投诉举报;
(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四)负责协调重大复杂投诉举报办理工作:
(五)负责反馈投诉举报办理结果;
第四条 投诉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来人等方式接收的有关福利企业投诉举报。
第五条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规违法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在我市管辖范围内。
第六条 投诉举报中心受理投诉举报后,依据监管职责,及时交办有关部门或单位。凡是能够立即交办的,投诉举报中心应立即交办。
第七条 重大复杂投诉举报案件,由投诉举报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第八条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及时向投诉举报中心反馈调查核实结果,不能及时反馈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条 投诉举报中心收到承办机构的调查核实结果后,按照投诉举报人要求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第十一条 需要立案查处的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尽快办结,及时反馈,最晚不得超过30日内。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中心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中心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等方式了解情况。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投诉举报中心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举报承办单位对于核查后不需立案查处的投诉举报,向中心反馈核查结果时,应有书面结论,同时将核实材料复印件交中心备案;对于已经立案的要将《立案申请表》复印件交中心备案;对于已经下达处罚决定的,要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交中心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