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创新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构建多元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促进民办医疗机构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创新体制机制,破除政策障碍,优化发展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使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参与平等竞争,扩大优质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延长健康服务产业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目标。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办医新格局,建立和完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力争到2016年,我市民办医疗机构床位新建780张以上,总量达到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0%以上。
(三)基本原则。坚持开放市场、国民待遇,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有序竞争、强化监管,先行先试、勇于创新的原则,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键性作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宏观调控、行业监管等职责,保障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进一步形成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开放环境
(四)开放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与区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以及特需医疗服务领域。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站)、疗养院,发展医疗护理、健康咨询、康复促进、临终关怀与传统养老相结合的机构养老新模式。在城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充足的区域,引导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上规模的医疗机构。规划到2016年底全市民营综合(专科)医院总数新增10家,新办的民营医院要求达到二级以上,且应与现有的医疗机构形成合理的布局。其中在临港新城规划设置民营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1家,床位280张以上;在全市范围规划设置二级乙等及以上专科民营医院9家,床位数500张以上,其中城区范围内不超过5家,同一镇(街道)设置不超过3家,已设置同类别专科医院的不再设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新建城区、城乡结合部、边远山区、海岛等医疗资源配置不足的地区发展基本医疗服务,快速增加医疗服务有效供给。
(五)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将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发展规划。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机构设置、执业监管、技术准入、设备配置、人力资源、医保定点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待遇。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医。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度,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特别是要吸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及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到我市举办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优先引入大型医疗投资管理集团、上市企业办医,做大做强民办医疗机构。允许以品牌资产、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第三方的医疗服务,引导发展专业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等。大力发展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连锁化运营,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中医坐堂诊疗服务,培育壮大传统中医药品牌。
引导民办医疗机构通过资源整合、连锁经营、托管共建等方式向“专、精、优”方向发展,提供特色服务,实现优势互补,建成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社会信誉好的医疗服务新品牌。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按照“服务上水平、规模上档次、质量上等级”的要求发展大型医疗集团。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推进部分公立医院股份制改造,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公建民营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推进公立医院非基本医疗服务向社会资本开放。
三、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六)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并接受相应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医疗机构的非营利性属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转换,确要转换的,须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七)严格依法执业。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执业前须经卫生主管部门验收,卫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进行执业验收,并提供消防、环保等方面的验收合格证明。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获准从事的医疗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
(八)界定明晰产权。民办医疗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所有。民办医疗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回投资,其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民办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民办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医疗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等组成。接受较大数额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医疗机构,其董事会(理事会)中应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派的董事(理事)。规范制定医疗机构办医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章程,保障院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全面推行监事会或监事制度。
(十)加强财务监管。民办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公办医疗机构相关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
民办医疗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基金,参加商业保险,健全风险应对机制。没有自有用房和重要固定资产的民办医疗机构应提取相应的风险基金。有关部门应对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医疗机构加强监督,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十一)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障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同等权益。将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纳入省、市信息平台建设,以医疗机构管理、电子病历和药品购销等为重点,推进信息化建设。
(十二)增强社会责任感。民办医疗机构要秉承医疗卫生行业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的人文精神教育。鼓励民办医疗机构通过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慈善募捐等方式回馈社会。
(十三)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支持民办医疗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办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民办医疗机构要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发生医患纠纷时,当地政府及卫生、公安等部门应积极指导和支持民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
四、加强民办医疗机构卫技队伍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