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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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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市监〔2015〕10号


 

各所(分局):

  现将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浙工商消〔2015〕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所(分局)根据该文件(详见附件1)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请分别于每年的6月17日、11月17日前,将上半年、全年消费维权工作总结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基本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报送市局消保分局:联系人:冯贻伟,联系电话:85175313。

  附件:1.关于贯彻落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浙工商消〔2015〕3号)

        2.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基本情况统计表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9日

 

 

 

  

 

 

 

附件1

 

浙工商消〔2015〕3号

 

关于贯彻落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

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第73号令公布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并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处罚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罚办法》的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消费维权工作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完善消费维权体系,创新社会维权机制,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处罚办法》是在总结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处罚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消法》赋予的职责,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处罚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广大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将监管执法和查办案件贯穿于消费维权工作始终,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加强培训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处罚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学习好,培训好,宣传好,落实好。一是切实抓好《处罚办法》的培训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消法》的贯彻执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集中时间开展培训,进一步准确理解市场监管部门消费维权的法定监管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切实抓好针对经营者的宣传培训。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召开经营者座谈会、印发《处罚办法》宣传资料、利用市场宣传栏和电子显示屏宣传等形式,加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增强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责任意识,督促经营者完善自律制度,为《处罚办法》的正确适用营造良好执法环境。三是切实抓好针对消费者的教育引导。要按照突出重点、创新方式、多方参与、务求实效的原则,抓住《处罚办法》颁布和实施的重要时间节点,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宣传活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宣传平台,借助“五进”活动载体,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要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处罚办法》,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提高社会知晓率,不断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能力,为贯彻实施《处罚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突出重点,扎实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保障人民群众根本权益作为消费维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落实《消法》和《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督促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依法查办消费侵权案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贯彻落实,力争做到“四个一”,即调处一批典型消费投诉案件、查处一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抽检一批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公布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

  (一)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商品质量关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辖区实际,编排好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计划和任务。要进一步强化流通领域民生热点商品质量监管,开展区域性商品质量风险排查和警示,积极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利用市场机制倒逼经营者提升商品质量,切实促进商品质量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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