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商银行、邮储银行: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15〕42号)和市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农商行《关于印发临海市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临财农〔2014〕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贯彻落实,提高覆盖范围
粮食生产关系到国家安全战略,中央和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为进一步鼓励粮食生产,加大对粮食生产主体的扶持,去年开始,我省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为贯彻落实好这项政策,今年我市继续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对规模种粮主体予以贴息补贴。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加大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提升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增加贷款银行,强化组织实施
1、增加贷款银行。进一步加大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实施力度,2015年起实施贷款贴息的金融机构由农商银行扩大至邮政储蓄银行(简称“邮储银行”)。
2、健全会商制度。市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建立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会商制度,由农业局牵头,重点做好贴息贷款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细则的研究制订、贴息对象的审核确定、贴息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3、明确职责分工。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及省农业厅提供种粮面积20亩(含)以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名单;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粮食部门协助做好宣传等相关工作;农商银行和邮储银行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回收管理,贴息资金具体计算及报送工作。
4、强化宣传服务。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政策落实。要充分利用农民信箱、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农业部门要通过培训讲解、实地走访、发放“明白卡”等方式,将贷款贴息惠农政策告知规模种粮主体。相关金融机构要做好贴息贷款的产品设计,编印宣传手册,对贴息贷款的享受对象、优惠措施和操作流程等进行介绍推广,在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办理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并将办理地点落实到各支行,切实为种粮农民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三、贴息贷款对象、方式、期限利率、额度和用途
1、贷款对象。主要包括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且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达到20亩(含)以上。同时,要求申请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主体必须在农业部门提供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2、担保方式。 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其中对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且符合有关金融机构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3、贷款期限及利率。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4、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设施建设,其他用途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
5、贷款用途。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设施建设等。
四、贴息贷款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