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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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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海市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帮扶
补充意见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失去独生子女家庭帮扶工作,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政策界限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帮扶若干意见的通知》(临政办〔2012〕226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帮扶对象政策界定有关问题补充如下意见:
一、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是社会特殊群体,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关爱和帮助。
二、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政策界定:死亡的独生子女必须是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无子女或子女未成年的。
三、本意见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开始试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台州市府办,台州市人口计生委,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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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