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临海市201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配租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要求,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4〕139号)文件精神,现就临海市201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本年度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于大洋街道双桥村,共951套(一居室636套,二居室315套)。其中610套向2015年通过申请审核的轮候对象配租,341套向2016年度新增申请对象配租。
二、本年度配租对象
1、轮候配租对象:2015年通过申请审核且配租前仍符合配租条件的轮候对象。
2、2016年新申请配租对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本年度新申请对象准入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不得申请本次公租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凭公房管理部门的腾退证明予以配租。
具体准入标准分为如下五类: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临海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下同)5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两倍(含两倍)以内(除赡养人有赡养能力外),即低于16608元(临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布的2015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92元);且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在临海市范围内, 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的家庭(含36平方米)、3人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临海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1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5年临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39676元(临海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临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676元,下同);
3.在临海市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三)城镇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临海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1年及以上,全日制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至申请日时间不满五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5年临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39676元;
3.已与在临海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临海市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临海市范围内无2套及以上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非临海市户籍,在本市公安部门领取《浙江省居住证》,或者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
2.申请人按《临海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累计积分值达50分以上;
3.在临海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及以上;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5年临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39676元;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临海市范围内无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