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文化部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通知
文市发〔2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总队: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统称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条例明确,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娱乐场所准入审批实施“先照后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取缔;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施信用监管。为做好修改后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先照后证”,规范行政审批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修改后的条例,依法开展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等经营活动的行政审批。协调工商行政部门建立工商登记信息推送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做好条例修改后的工作衔接。要对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的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的原则,调整完善审批工作流程,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公开。加强对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执法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