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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临市监〔2016〕97号 |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临市监〔2016〕97号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出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所(分局)、队:
为规范出证行为,参考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的规定,现将《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出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出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局企业出证行为,更好地服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依申请公开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出证行为是指根据其他政府部门、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其涉及市场监管方面的守法,以及企业登记、变更、股权出质等情况进行甄别和认定,并出具证明的行为,不包括药械质量监管方面的出证。
第三条 对外出证遵循客观、真实、依法、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部门依法申请出证的,应当出证。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证明下列事项的,可以出具相关证明:
(一)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先进评选需要出具证明的;
(二)企业上市需要出具证明的;
(三)本市企业到外地参加药品、医疗器械等招投标需要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申请出证的。
除前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事项,原则上不予出证。
第五条 本局法制科是出证受理机构,负责根据相关科所提供的信息对外出证。其他科室以及辖区内各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业务机构)根据出证工作的需要应向法制科提供其掌握的信息。
第六条 企业申请出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介绍信或申请报告。介绍信或申请报告需说明要求出证的事实和理由、出证的具体内容等。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企业授权委托书。
(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参与药品、医疗器械招标等需要出证的,应提供招标文件、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出证意见。
(六)拟上市公司申请尽职调查的,须提交当地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协助调查工作函。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可通过当场递交或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出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