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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教育局文件
临教监〔2016〕34号
教育系统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挽救和帮助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回访教育对象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帮教第一责任人。市教育局监察审计科根据当年度受到党政纪处分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下列人员为回访教育对象: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人员;
(二)受到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政纪处分的人员;
(三)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教育的人员。
二、回访教育时间
(一)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回访教育一次,一般安排在受处分人所受处分期满前进行。
(二)受到党内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如留党察看一年,回访教育一次,一般安排在受处分人所受处分期满前进行;留党察看二年,回访教育二次,原则上每年一次,第二次可安排在受处分人所受处分期满前进行。
(三)受到警告、记过政纪处分的人员。回访教育一次,一般安排在受处分人所受处分期满前进行,也可与解除行政处分手续同时进行。
(四)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政纪处分的人员。回访教育时间二次,原则上每年一次,第二次可安排在受处分人所受处分期满前进行,也可与解除行政处分手续同时进行。
三、回访教育内容
(一)了解受处分人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吸取的教训和处分后的整改情况;
(二)听取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对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情况的反映和评价;
(三)检查受处分人员处分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宣传党的政策,讲解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帮助分析犯错根源,总结教训。
四、回访教育步骤
第一步,列出回访教育对象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二步,确定回访教育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回访人员要熟悉案情,事先撰写回访提纲;
第三步,将回访教育相关事宜通知被回访者及其所在单位,要求提供被回访者书面汇报及单位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