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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修订的《浙江省信访条例》的解读
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浙江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6年8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方式。2009年修订实施的《条例》,对于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等,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信访工作的现实需求,在提速增效、分类处理、维护秩序、依法终结等方面,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愈加突出。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些新的要求,都是修订《条例》的内在动因。此外,我省大力推进信访工作综合改革,梳理出台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打造全省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探索简单信访事项马上办机制等,这些有益的做法与经验亟待通过总结提炼上升为制度规范。
二、《条例》修订的亮点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35条,分为总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及附则。
1、如今移动应用越来越普及,在传统来信和来访之外,有没有新的信访渠道?
在传统来信和来访之外,《条例》首次提出要“建设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和电话信访平台”,从法律上明确统一信访平台要成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标配”。这一平台的建成,将结束信、访、网、电等各种平台自成体系、相互隔离的历史,使现有全省网上信访平台融合为一体,进一步汇聚不同渠道的数据流,打造一个面向全社会、方便信访群众的网络与电话信访超市。通俗地讲,就是信、访、网、电虽形式不同、入口不同,但在统一信访平台上呈现的样式、办理的流程都将趋同,群众足不出户在家轻点鼠标或拨个电话即可轻松反映诉求。《条例》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将有关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反馈等,集中录入网络信访系统,实现信访信息互联共享和信访事项办理公开。借助信息化手段,信访工作将全程“留痕”、更加“阳光”,确保信访事项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
2、都说“信访是个大箩筐,什么都能往里装”,此次修改有没有对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作出新的规定?
为解决信访渠道入口过宽的问题,《条例》新增“访诉分离”为信访工作原则,即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落实诉访分离原则,将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可以更好地运用法治方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以信访终结代替司法终结,减少“信访不信法”现象,实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3、访诉分离后,仍有许多本该启动行政程序的群众投诉分流到了信访程序,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为了解决行政程序和信访程序混同的问题,《条例》新增“分类处理”为信访工作原则,即行政机关要根据群众投诉请求的性质,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将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分别导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监察等行政程序办理。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要强化对群众信访投诉请求的甄别,按照法定途径分门别类地启动处理程序,发挥各种法定途径的应有作用,而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用信访程序代替行政程序。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行政机关启用行政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4、群众有事找政府,都希望反映的信访问题能够快速解决。对群众的这一呼声,《条例》有没有作出回应?
我们对群众要求国家机关快速办理信访事项的呼声十分关切,特别是信访平台的联通建设,也为信访工作提速增效打下了基础。为此,《条例》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缩短了信访工作时限: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期限从十五日缩短为五个工作日;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从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全面提速是信访工作机构的自我加压,有的部门戏称这是信访改革的“自我革命”,这一变革有利于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有利于提高信访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5、群众信访投诉会不会石沉大海,《条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信访工作有哪些规定动作或具体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