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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JLHD01—2016—0010 |
JLHD01—2016—0010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6〕94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与筹资
(一)基金设立。市政府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市内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资。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市财政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我市人口数、上一年度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
(二)基金支付范围。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市财政、卫生计生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可委托第三方经办。基金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杜绝应救不救以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
(二)基金监管。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资金运行等。市基金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成员组成,负责日常监管事务。基金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流程
(一)救助申报。市内医疗机构按照病人户籍地管理原则,属于临海户籍或身份不明及台州外户籍的病人,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报;属台州市户籍但非临海户籍的病人,向该病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