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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烧结砖瓦窑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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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JLHD01—2013—0007

                                                               JLHD012013—0007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3130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海市烧结砖瓦窑整治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烧结砖瓦窑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28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烧结砖瓦窑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发〔201249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十二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工作,淘汰落后产能,保护土地资源,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以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以调整、优化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为核心,以扶持骨干企业发展为主线,以法规、政策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快行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墙体材料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规范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淘汰落后产能,整合资源,提升产业层次,降低能耗,关停一批烧结砖瓦窑(下称砖瓦窑)。以总量控制、减量置换的原则,整合、规范新型墙体企业(指页岩砖、霉隔石等烧结砖企业),对超经营范围的企业按照40%比例缩减;拆除粘土砖瓦窑10座(18门以上)。未列入本次淘汰的粘土砖瓦窑不得改造窑体扩大产能,不得增加窑门数量。

  三、工作安排

  全市轮窑整治工作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201341日至630日)。

  主要任务是制定实施方案,召开相关会议。

  第二阶段: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自行拆除(2013720日至1130日)。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土窑,按照“三改一拆”的要求,于7月20日前自行拆除并完成复垦(另行发文)。

  2.对烧结类新型墙体企业进行整治,规范生产。企业必须按批准的原料生产。凡超经营范围生产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生产。没有自觉停产的,一律实行停止供电、供水。对拒不停止违法生产的企业,将依法取缔。鼓励有合法土地、有合法生产原料、产能满足改造要求以及敏感区域以外的新型墙体企业,进行窑体、设备、技术、工艺全面改造,在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后达到(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文件中必备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

  3.确定18门以上粘土砖瓦窑拆除对象。(20138月底前)

  4.砖瓦窑自行拆除,并做好土地复垦工作。(2013111日至1130日)

  第三阶段:依法强制拆除(2013121日至1231日)。

  应拆未拆的18门以上粘土砖窑,实行停电、停水措施,并由镇(街道)实施强制拆除、复垦,补助经费转为强制拆除和复垦费用。

  第四阶段:复垦验收(201411—120

  各镇(街道)认真做好复垦工作,并将拆除复垦的情况汇总报市砖瓦窑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验收拆除复垦工作,符合拆除验收标准的,给予相关镇(街道)专项工作经费奖励。

  具体拆除验收标准:拆除窑体、窑基、粉碎砖坯,清除生产原辅料及成品废料、地面附着物、生产设备等,完成场地复垦工作。

  四、拆除对象的确定及补助办法

  (一)拆除对象的确定办法。

  省、台州市要求按比例拆除砖瓦窑,18门以上的粘土砖瓦窑25座,拆除10座。拆除对象采取自愿协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

  1.自愿协商。

  全市18门以上的粘土砖瓦窑均列入拆除范围,按照拆除比例,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拆除对象(731日前)。被拆除的企业以经济或股份重组的形式获得补偿,市政府拨付的补偿金由几家企业协商支配。

  2、市场化运作。

  对不能达成协商的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办法确定拆除对象。

  (二)补助办法。

  1.被拆除砖瓦窑市政府给予补助,市政府的补助标准按临政办〔2011143号文件执行,即每门2.2万元。

  2.被拆除砖瓦窑企业的经济补偿金分两期领取,第一期在窑体拆除完毕经整治领导小组验收后领取补偿金的50%,余款待烟囱拆除结束、对土地进行复垦、到工商部门注销登记手续,经整治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到所在镇(街道)领取,补偿款由市财政专户统一支付。

  五、组织领导

  1.市砖瓦窑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砖瓦窑拆除整治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陈福清

  副组长:周才彪(市府办)

  王建兵(市经信局)

  成员:阮富涨(市经信局)

  朱天鸿(市监察局)

  沈国材(市财政地税局)

  王维保(市工商局)

  张学森(市发改局)

  徐仲(市国土资源局)

  张新(市建设规划局)

  黄祖华(市环保局)

  梅光辉(市公安局)

  郑峻(市安监局)

  顾永智(市农业局)

  章永锋(市林特局)

  叶辉(市法院)

  杨晓强(市行政执法局)

  冯江伟(市供电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阮富涨兼办公室主任。

  2.各有关镇(街道)是砖瓦窑拆除整治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整治方案和工作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要帮助淘汰企业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问题,要切实注意整治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问题,抓好整治责任、安全责任和稳定责任的落实,促进轮窑整治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3.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粘土轮窑整治的工作合力。

  ——经信部门负责制定粘土砖瓦窑整治工作方案和办公室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拆窑工作的进度,组织对砖瓦窑拆除复垦后验收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对粘土砖瓦窑用地合法性的认定,落实符合规划的粘土砖瓦窑拆除后土地收储和复垦工作,对违法用地及非法取土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落实好生产页岩砖企业的页岩定点开采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使用新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发放施工许可证时,需要建设单位出具墙改专项基金缴费凭证。

  ——工商部门负责变更或注销被拆除粘土轮轮窑企业的营业执照。

  ——市发改部门加强对墙体材料价格的监管,做好墙体材料的明码标价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财政部门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的规定,逐步加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扶持资金的总量,落实拆除补助经费。

  ——市环保局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整合改造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指导拆除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与安全应急措施的制订和实施。

  ——供电部门负责被拆除砖瓦窑企业停止供电。

  ——林业、农业部门配合国土部门支持页岩砖瓦企业页岩资源开采。

  ——市法院对移交的案件及时组织执法。

  ——公安部门负责整治过程中各类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整治拆除专项行动的效能监察并对其中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党员和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新闻媒体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并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整个拆除工作的全过程中,要大力宣传拆除砖瓦窑对我市能源、土地资源和环保保护的重要意义,并及时报道拆除工作的进展情况,积极创造良好的拆除氛围。

  六、其他相关事项

  1、砖瓦窑烟囱拆除工作。

  砖瓦窑烟囱拆除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拆除单位进行,由轮窑拆除企业的当地镇政府负责落实,烟囱拆除每支补助镇(街道)6万元。

  2、有关土地政策。

  拆窑地块征用部分土地由镇(街道)组织收回或按有关规定组织复垦,复垦后可按市政府建设用地复垦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并计入镇(街道)年度建设用地复垦任务,复垦指标安排所在镇(街道);租用部分由原窑主按国土部门复垦指标组织复垦。

  3、拆除砖瓦窑的奖励。

  每拆除1座砖瓦窑、小土窑奖给所在镇(街道)2万元,奖金待小土窑全部拆除完毕,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拨付。

  4、设立举报电话。

  对拆除对象在经信局网站和媒体公布,如发现有未列入本次拆除对象,拆除后又违法重建的,接受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85116701

  本实施意见由市砖瓦窑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临海市粘土烧结砖瓦窑(18门以上)企业名单

  2.临海市新型墙体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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