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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初次信访事项工作责任的指导意见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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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初次信访事项工作责任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改进作风、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严格落实初次信访事项工作责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办、国办关于<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托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强化初次信访事项工作责任,提高首办环节工作质量和效率,做到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化解过程网上流转、结果评价回访、问题核查督办、失责追究责任,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的发生,争创“三无”县(市、区),着力营造良好的信访生态。

  二、事项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初次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第一次向各级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投诉请求。本意见所指的初次信访事项,不包括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三、责任界定

  首次处理信访事项的单位、领导及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首办责任分两个方面:

  (一)接收分流责任。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登记录入统一平台,并进行甄别分流,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原则,及时将信访事项转送、交办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职能处(科)室。

  (二)办理化解责任。有权处理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明确责任领导和承办人,依法按程序做好办理工作,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四、责任监督

  (一)网上流转。所有初次信访事项的接收登记、转送交办、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等各个环节全部在统一平台上进行流转、实行动态管理、全程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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