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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清单的通知
浙国资综合〔2016〕8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义乌市国资委,委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清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清单规定的省国资委信访工作职责,加强对信访人的正确引导。
各市国资委、义乌市国资委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制定相关工作,并及时将经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的清单报省国资委备案。
浙江省国资委
2016年6月3日
浙江省国资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清单
依照法律法规和机构“三定”方案规定,省国资委作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具备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法定途径处理投诉请求的权利。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切实做好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结合机构职能定位,现将省国资委各类投诉请求受理渠道明确如下:
一、属于省国资委职责范围的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国有产权管理
1.反映所监管省属企业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股权流转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上一级企业、省国资委反映,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国有企业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有股东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国资发〔2005〕30号)、《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国资发〔2007〕1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资发〔2011〕1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资发〔2011〕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国资发〔2011〕1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资发〔2012〕2号)等。
(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
1.投诉内容:反映所监管省属企业在改制、上市、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