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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HD01—2016—0015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6〕152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十三五”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7号)精神,经研究同意,现将“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省政府下达给我市“十三五”期间8.543万立方米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此次分解下达后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在采伐限额分项指标中,按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如因病虫害除治、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需要集中采伐林木的,可以向市农业林业局提出申请增加限额,市农业林业局对采伐限额可以适当调整,市政府不再下文通知。
二、进一步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管理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实行网上发证。除省级以上公益林、天然阔叶林、国有林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核发毛竹皆伐和一次采伐森林蓄积200立方米以下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自负责任,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对于同一相连采伐地块,林权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同一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项目及其他因自然灾害需要采伐林木的,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可跨小班联户发证。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因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
三、积极稳妥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
省级以上公益林中的松林、人工杉木林列入省级以上抚育改造工程项目的,抚育采伐强度不得超过40%。严格执行《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木可以进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一次连片皆伐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
四、加强受灾林木采伐管理
对防治松材线虫病需要采伐受害松木的,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由林业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证的,村集体可以直接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部分松材线虫病危害严重的天然松类商品林,确需皆伐改造的,可以市政府批准的除治方案为依据,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因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枯死木进行清理的,其采伐限额可不分采伐类型、起源用于受害枯死木清理,采伐期限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要对林木采伐申请、许可等情况进行公示。
五、依法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加快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完善森林资源预警机制。加强对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坚持和完善“采造挂钩”制度,对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不力的镇街道,市农业林业局可以调减其年森林采伐限额;对造林成绩显著而采伐限额不足的镇街道,可在县预留限额内适当增加其采伐指标。实行林木采伐事前公示和网上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推进林业政务公开,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规范林业执法,提升服务水平。
六、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村级护林组织,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等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确保我市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附件:临海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