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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临消保委〔2016〕3号 |
关于命名表彰临海市第十四届“消费者
信得过单位”的决定
各消保委分会,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和《关于开展第十四届“临海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比活动的通知》(临消保委[2016]2号)的有关规定,经企业自愿申报,各消保委分会推荐,市消保委审核考评,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后,现决定命名“临海市先锋贸易有限公司”等31家单位为“临海市第十四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希望上述受表彰的各单位要以此为新的起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用建设,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表率作用,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消费安全,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临海市第十四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名单
临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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