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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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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JLHD01-2015-0001

JLHD01-2015-0001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55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

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十五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8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浙社建〔20103号)和临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城市社区建设管理的意见》(临市委〔2014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资格认定,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人员身份为编制外的独立的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拥护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认真执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辖区单位、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沟通和联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居民小组长及居民骨干的作用,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三)加强政策和业务学习,熟悉掌握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做好社区管理工作

  (四)认真听取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自觉接受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成员的监督;

  (五)认真完成应当协助政府部门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招聘录用工作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原则上每年统一招聘一次。

  第五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聘用工作由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相关镇(街道)共同参与负责实施。

  第六条 应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二)有志于社区工作,热爱社会管理,有爱心、责任心、事业心,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勇于创新,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熟练操作各种办公软件;

  (三)遵纪守法,品德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六)具有临海市户籍。

  第七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聘用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资格审查;

  (三)组织笔试;

  (四)组织面试;

  (五)体检;

  (六)考察;

  (七)公示;

  (八)聘用。

  第八条新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一)相关镇(街道)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

  (二)劳务派遣公司与社区专职工作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三)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

  (四)劳务派遣合同一式四份,聘用方和受聘方各执一份,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镇(街道)各存档一份。

第三章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

  第九条 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新聘者在符合考试资格条件起三年内未能考取社会

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

(四)违反规定,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反党纪国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因社区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员额需要调整工作,不服从安排的;

(七)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镇(街道)安排的社区其它工作的;

  (八)不能胜任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出现予以解聘的其它事项。

  出现上述(七)、(八)、(九)项情形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聘方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同意,报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一)受聘方因故提出辞职的;

(二)聘用方未按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履行的;

(三)受聘方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合同自行终止:

  (一)劳务派遣合同期满;

  (二)受聘方到规定退休年龄;

  (三)受聘方死亡;

  (四)出现其它法定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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