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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JLHD01—2015—0003 |
JLHD01—2015—0003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5〕83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海市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构建合理的分级诊疗体系,形成科学有序的就医格局,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和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5〕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的要求,坚持“政策引导、锐意改革、扎实推进”的原则,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促进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医疗服务机构合理分工,提高市域内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目标任务
规范就医流程,制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和服务价格标准;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治疗,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诊,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协作,防止过度医疗,减轻患者看病负担。
到2016年底,全市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人次比例达到60%以上,住院人次比例达到6%以上,其中市域内就诊比例争取达到90%以上。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制度健全、服务规范、运转高效的分级诊疗新机制,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目标,全市基本建成合理有序的就医格局。
三、实施内容
(一)实行本地医疗机构首诊制度。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原则上应在临海市域范围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首诊,由首诊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是否需要转诊。
2.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经医生确认难以实施有效救治、无法诊治的,由基层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填写《分级诊疗转诊证明》,上转到我市二级定点医院。参保人员在市域二级及以上医院还无法诊治、需要转到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由诊治的定点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填写《分级诊疗转诊证明》。
3.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危急症患者、70岁以上老年人、0-3岁婴幼儿、孕产妇、重度残疾人以及在市外工作生活3个月以上、在市域内无法诊疗的患者,可自主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手术病人可到原诊治医疗机构复诊。重点传染病患者应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4.常见病,多发病,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诊疗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及康复期患者,应及时向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
(二)健全差别化支付制度。
1.合理确定各级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使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保持适当的差距,引导患者分流就诊。
2.调整门诊、住院和重大疾病报销政策,差异化设置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跨统筹区域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引导城乡居民基层首诊、分级转诊。转诊的参保人员,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的起付线可以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经转诊、自行去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其报销比例明显下降。
3.对转诊的参保人员,转入医疗机构免收一般诊疗费个人自负部分。
(三)强化转诊服务。
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和病人的病情分别收治,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推诿和截留病人。医保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登记转诊人员的基本情况、转诊原因、主诊医生等。转出的医疗机构负责做好预约联系转诊事宜,并通过转诊平台将患者的病史、诊治等情况传送到转入医疗机构。转入医疗机构应确定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查验《分级诊疗转诊证明》。对转诊病人,优先安排住院、大型设备检查、办理结算手续等。
(四)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积极推进基层医疗机构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体、其他医护人员共同组建的签约服务团队,与居民签订健康管理和服务合同,让广大居民得到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五)完善预约诊疗服务机制。
全市所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专家门诊号和住院床位应优先向转诊的医疗机构开放。扩大预约诊疗服务的范围和内涵,推广分时段预约、自助挂号和诊间结算,逐步开发检查结果查询以及相关诊疗的预约服务,让群众看病就医更快捷方便。
(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