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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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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JLHD01-2015-0004

  JLHD01-2015-0004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591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48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尤其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各类生活性服务业,着力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就业潜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要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积极增加就业岗位。

  (二)激励到非公企业就业。为激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转型升级中的人才扶持和引领作用,自20147月起,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1日至1231日,下同)在我市非公企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除外)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其中,对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给予每人500/月的补助;对取得本科学历学位或技师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350/月的补助;对大专毕业或取得高级技工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250/月的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三)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10号)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5200元。

  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企业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享受小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基准利率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

  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社区(村)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者的,年收入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其中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到中西部和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予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浙财税政〔201410号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且创业项目为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的,可享受贷款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贷款贴息,其中合伙经营贷款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照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范围内按实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八)完善创业补助政策。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租用场地经营的,可按0.6/平方米·天的标准在50平方米范围内按实给予创业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带动其他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按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其中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农场或在其中就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九)强化创业平台建设。大力推动以电子商务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园、创业街为主体的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灵活多样的实践舞台。对经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为创业园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

  (十)深化创业激励机制。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优质创业服务,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公共服务给予一定补助。健全创业导师库,对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开展的创业专项活动,给予创业导师500/次的补助;对指导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注册开业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经申请认定,给予2000/家的补助。建立创业项目库,凡经创业专家组评估进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项目,按每项20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策划人一次性补助;对列入推介项目并被创业实体成功推广的,经申请认定后给予成功推广项目每个2000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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