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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JLHD01—2014—0018 |
JLHD01—2014—0018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4〕205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农村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历史遗留问题
处置意见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
为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应拆旧房未拆等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违法占地建房处置原则
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以尊重历史的态度,分类处置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示15天无异议,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无需补办规划与用地手续。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已处理或者参照当时处理政策进行处理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示15天无异议,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无需补办规划与用地手续。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确认前占用宅基地建房,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示15天无异议,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处理(处罚)后按建设用地补办规划与用地手续。
4.2010年1月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确认后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处理(处罚)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转用。
5.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实施后的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处置程序
对于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违法使用宅基地建房,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严格把握工作程序,依照先处理(处罚)、后补办用地、再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三、违法占地建房的处理(处罚)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按50元/宗处罚。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实施止违法占地建房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处罚):
1.应建户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且面积在规定限额标准内的,按50元/宗处罚。
2.应建户占地超面积建房,且超面积部分不足一间不宜拆除的,限额内按50元/间处罚,超占部分按建筑面积10元/㎡处罚,超占部分可以暂缓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