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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JLHD01—2014—0014 |
JLHD01—2014—0014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4〕218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临政发〔2010〕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占有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占有的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对外投资以及担保。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对外投资和担保。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准文本,是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对外投资、担保合同(协议)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单位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出租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应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加强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因资产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和浪费,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自用资产管理
第八条自用资产管理具体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用、无形资产管理等。
第九条资产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对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应按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购置。
第十条资产入库登记。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将相应资产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管理。
第十一条资产领用交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资产使用明细账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全面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使用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
第十二条资产清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按照《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临财行〔2014〕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资产统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实行责任追究,并对资产管理、使用岗位相关人员结合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资产共享共用。对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可以实行共享共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要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资产出租管理
第十八条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报市财政局批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由本单位干部职工租住的,按现行房改政策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本细则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对外出租资产,必须权属清晰,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核实资产并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市财政局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原则上在《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按流程操作。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资产出租经审批同意后,原则上采取统一平台、公开招租的形式,由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公开进行,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单位与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委托书》,并向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附1或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审批后的表格可自行打印);
2.拟出租资产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房产证、土地证、专利权证等;
3.承租方应当具备的有关条件及对承租方提出的相关要求,其中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手续、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在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个人信用的基础上,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租方须对租金来源的合法情况和承租房地产不用于非法活动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4.其他有关的信息资料,如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编制招租文件,明确出租资产情况、招租条件、底价、公告日期、时限等,并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刊登招租公告,广泛征集承租方,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意向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登记报名,缴纳保证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意向承租的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经核对后返回)、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承租资产的经营方案以及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2.意向承租的个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经核对后返回)及复印件、承租资产的经营方案以及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首次挂牌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审批表》确定的拟定租金,若无人承租的,重新确定的底价须经市财政局审定。拟定租金原则上按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五)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综合考虑各意向承租方的资质、信用状况及投租租金等因素,原则上按价高者得确定承租方,并发出承租通知书。
(六)承租方在收到承租通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
(七)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转为合同保证金并应支付合同中约定的首付租赁款。租金的收取和出租房屋的管理由租赁双方按租赁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各项纠纷争议由租赁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一)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采取邀请招租的方式,由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向其发出招租邀请书。
(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租赁价格。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出租行为。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招租结束后,市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登记备案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非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由所管理的单位比照本章规定执行,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收储地块的房地产尚未出让适宜出租的,由临海市土地储备中心比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对外投资或对原控股、参股公司增资扩股的,应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科学、谨慎决策,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审核同意后,转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投向合理且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审查企业章程和委派董监事成员,根据调研结果进行批复。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申报,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济实体或投资单位的章程;
(四)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五)拟投出资产的清单及其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本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以及拟对外投资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七)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八)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年末会计报表及近期会计报表;
(九)《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或《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十)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十一)拟推荐董事监事成员的文件及材料;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对外投资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经批准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并以不低于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价出资。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同时,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事业事业单位对其转作经营性用于对外投资或创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其中非货币性的资产,应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管理,对相应资产卡片进行转作对外投资操作。
(二)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抽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和监督制度,建立考核办法。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享有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权,并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对对外投资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应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对外投资,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的;
(三)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企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对外担保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后,转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理由充足且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对外担保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担保资产的清单;
(三)拟对外担保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担保对象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
第三十九条事业事业单位对其经批准用于担保的资产,要建立专门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用于担保的资产的数量、价值、担保对象单位的名称等。其中非货币性的资产,应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管理,对相应资产卡片进行转作担保的操作。
第六章资产使用收入管理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二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制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于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四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临海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和《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临政发〔2010〕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占有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
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占有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