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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JLHD00—2014—0014 |
JLHD00—2014—0014
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4〕51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规范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用地需求,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村级安置留用地的目的
村级安置留用地是指政府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核定留用地指标,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的建设用地。
实施和健全村级安置留用地制度,有利于拓宽征地安置途径,壮大村集体经济,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对促进征地拆迁工作、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及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留用地安置的适用范围及标准
对城市和中心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建设需要(不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和村民建房)实施征地,且征收耕地总量已超过被征地村耕地总量的60%或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0.2亩的,可安排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
村级留用地的面积按照毛地(带征道路宽度不超过20米)核算,原则上以实际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为基数,最高不超过实际被征收农用地面积的10%,但对城市建设、重点项目贡献大,且征地拆迁工作成效显著的村可按在册人口每100人8亩的标准核定留用地指标。
本意见下发之日前已落实留用地的或以其它方式实现安置留用地的,须相应扣减留用地指标。
三、村级安置留用地确认与管理
各镇(街道)与列入上述范围的村协商,地块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规划开发时序,结合地块实际确定。不得临线、临街等线状留用;不得和公共设施规划相冲突,以飞地、分割、串插或致使规划功能区块严重受影响的方式留用。
各镇(街道)将经审核的土地征收协议、现有耕地面积、在册人口及留用地安排方案等相关资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后,报市政府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村级安置留用地指标核定和使用台帐、图册和资金返还台账,实施统一管理。
村级留用地建设项目所需农转用指标纳入全市用地计划统一安排。留用地指标可跨年度累计使用,但村与村之间不得调剂转让。对留用地面积小于5亩或因规划及其它情形不能落实的,可采用挂账方式,指标滚动,规模使用,或参照留用地所在地块的规划用途,可按等同面积予以置换。
留用地及其建设项目不得用于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属集体企业之外的其它经济实体的抵押和担保,不得转让。村级安置留用地收益优先用于村民养老保障、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私分、截留或变相截留。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级收益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四、规范村级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