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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JLHD01—2014—0008 |
JLHD01—2014—0008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4〕166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
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指导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深入推进“无违建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域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置。
第三条 按照“依法处置、兼顾民生;坚持公平、分类实施;尊重历史、综合考量;属地为主、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第四条 临海市“无违建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违法建筑处置的协调、监督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违反各自领域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处置,并指导镇(街道)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工作;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筑处置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城市、镇规划区内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日)后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建筑;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后未依法取得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
(三)虽依法批准但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到期未自行拆除和恢复土地原状的,或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的建筑。
(四)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的建筑。
(五)公路控制区(由交通部门确定)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未经依法批准的建筑。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筑。
第六条 应当予以拆除的存量违法建筑且无安全隐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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