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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JLHD01—2014—0019 |
JLHD01—2014—0019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4〕211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规定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规划建成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2007 〕57 号)、《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经济适用住房(景南家园)销售管理实施细则》(临政办发〔 2013〕14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政策的适用范围
我市规划建城区范围内已建成的远洲小区(北端小区)经济解困房、景莲家园(山前小区)和景南家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满5年(以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下同)后,通过交纳交易收益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或者在取得完全产权后采用买卖等方式处置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
(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收益和土地出让金等价款的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政府收取交易收益的标准: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包括超过核准保障面积的部分)差价的50%交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需交纳的交易收益=(届时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价格)×50%。
2.土地出让金补交和交易税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地税局具体负责房屋交易税费征缴等工作,计税价格按地税部门规定执行。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交易收益价款和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土地登记管理部门申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资料后,向市房改办提交《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下称《审批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购房合同等(原件)。
2.市房改办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审批表》等资料以后,经审查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签署意见。
3.申请人与受让人持《审批表》、原购买房屋契证等资料到市财政地税局办事窗口计算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并按规定交纳相关交易税费,办理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