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市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台政办发〔2011〕122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临政发〔2012〕65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筑强市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强化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筑强市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建设规划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二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体现全市建筑强市建设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
(二)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
(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
(四)有利于提高我市建筑业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
(五)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培育建筑强企,促进建筑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施“走出去”发展。
第三条 资金使用的对象与范围
建筑强市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注册地在临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本年度兑现上年度符合《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临政发〔2012〕6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政策奖励项目,使用范围为扶持企业资质升级、拓展市场、创建名牌工程、科技创新、制订标准等方面。
(一)企业资质升级奖。主要用于支持一批龙头骨干企业晋升资质。
(二)拓展市场奖。主要用于按企业完成省外建筑工程在我市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奖励。
(三)名牌工程奖。主要用于每年在临海市行政区域内对创台州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优秀设计、科技示范工程奖(不含参建)的奖励。
(四)科技创新奖。主要用于注册地在临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新具有的国家、省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奖励。与有关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技术合作的补助,与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的奖励,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浙江省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列入市信息技术应用推广的项目的补助。
(五)制订标准奖。支持注册地在临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的奖励。
第四条 建筑强市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建设主管部门每年以市委、市政府的建筑业工作要求为指向,结合实际拟定工作计划,安排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执行。
每年年底,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临政发〔2012〕65号)文件精神,市建设规划局按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奖励金额、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
专项资金应按上述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进度安排使用,并根据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拨付资金。
第五条 分配办法和支持方式
(一)企业资质升级奖,按实支付。对晋升特级资质的企业奖励100万元,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二)拓展市场奖,按实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省外年完成施工产值超5亿元、专业承包企业在省外年完成施工产值超5000万元部分,市政府按完成省外建筑工程在我市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市得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三)名牌工程奖,按实支付。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奖励50万元;创浙江省优质工程(钱江杯)的奖励10万元;创台州市优质工程(括苍杯奖)的奖励5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