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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临海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等五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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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司〔2017〕3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司法行政工作秩序与纪律,加强作风与效能建设,提高办事质效,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修订《临海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临海市司法局差旅费管理制度》、《临海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制度》三项制度,新制订《临海市司法局值班制度》、《临海司法局加班夜餐费管理制度》二项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与上述五项制度相类似的原制度同时废止。

  临海市司法局

                               2017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经费的效益,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我局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工作应遵守会计法规,执行财经纪律。经费收、支公开,合理调度使用。

  (三)局下属单位临海市公证处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第二条  收入管理

  (一)本局所有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管理,各科室、各司法所不得另设帐户或私设“小金库”。

  (二)预算内收入管理。财政拨款是本局的主要经费来源,财务部门应与财政部门加强联系,精心编制年度预算,确保预算项目无遗漏,力争预算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三)上级补助收入管理。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指省补财政专项经费,要做到及时入账,并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第三条  支出管理

  (一)本单位经费,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本着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二)工资、福利费支出。干警工资、津补贴等以局政工科核报审批的数据为准。工资、津补贴由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发放,财务人员应及时核对,若有变更、差错应及时向市核算中心反馈。工资补发、工资调整、岗位津贴、考核奖等由财务人员根据发放标准制单,以转账形式支付到干警工资账户。

  (三)聘用人员工资、奖金支出。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按照劳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财务人员每月将聘用人员工资发放清单报送至局政工科,经核对无误后办理转账支付手续。局政工科及时通知财务人员做好新录用、辞退人员的工资变更工作。

  (四)聘用人员社保支出。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局政工科通知财务人员办理其相应参保手续。财务人员应定期对参保人员名单与社保局相关科室进行核对,避免漏保、缺保、多保现象。社保单位负担部分由局统一保障,社保个人负担部分由财务人员在工资发放时负责代扣缴存。

  (五)办公用品支出。局机关和各司法所日常办公用品,根据各科室、司法所上报的工作需求量,原则上实行集中采购,由局办公室汇总审核,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保管。

  (六)水、电、通讯费支出。每月由银行进行托收支付。局办公室应根据年初核定的财政预算严格控制,及时领取相关票据,办理报销手续。各司法所发生的水、电、通讯费等支出,应及时领取票据并到局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七)报刊、杂志费支出。报刊、杂志由局办公室统一订购。局办公室应优先安排资金保障党报党刊的征订,合理安排资金征订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业务指导部门的报刊杂志。原则上,局办公室不再安排资金征订非业务类报刊杂志。业务书籍按审批权限经同意后方可订购。

  (八)公务用车维护运行支出。公务用车维护运行费用根据年初预算,实行总量控制。车辆保险、维修由局统一保障,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清洗,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

  (九)公务接待支出。各部门需要接待的,须经局分管财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实行定点招待和接待单制度。

  (十)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应厉行节约、按需采购、杜绝奢侈品消费,固定资产、工程建设(基建、维修)、软件安装等由局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及安排。属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临海市政府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固定资产报废需向市财政局报批,不能自行处理。

  (十一)业务经费支出。业务经费支出由各业务科室负责把关,经局业务领导审定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律师坐堂值班补贴等经常性支出,应由相关业务科室制定发放方案,明确发放标准、对象、程序,经局分管业务及财务领导审批后发放。

  (十二)省补财政专项经费支出。应制定相应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界定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报销程序

  (一)报销费用单据应有正式发票及其他合法凭证,所有报销凭证的日期、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单位名称、印章必须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涉及转账支付的,报销凭证收款方(销货方)应与款项汇入账户一致。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二)全局各项经费报销,由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报销凭证汇总后将凭证先交至局财务人员审核,再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最后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三)经费报销的签批权限。200元以内的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20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差旅费报销。根据市有关规定按标准报销,报销人应填制市会计核算中心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单和所有报销凭证都需履行签字、审核手续,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应附有相关文件。各司法所差旅费报销还需所长签字确认。

  (五)油料费报销。公务用车油料费实行定额转账报销、一车一卡制度,原则上现金结算的油料费发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经请示局分管财务领导后按实支出。

  (六)办公用品费用报销。办公用品根据工作需要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办公用品报销凭证应注明货物明细,未注明货物明细的,需附销货清单,清单上需有销货方有效印章。

  (七)公务接待费报销。公务接待应有单位接待公函或电话记录证明,事先填制“接待审批单”。接待费报销时应注明接待日期、事由、来客人数、接待人员等,并附菜单明细。局办公室应对接待标准、陪客人数等进行严格把关。公务接待实行“一餐一结”,不得挂账。

  (八)考察费、工会疗养费报销。考察费报销应附有关外出考察文件。干警按规定参加工会定点疗休养及市内旅游活动,凭市总工会或市内定点“农家乐”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按标准报销,其他单位、个人旅游发票不予报销。

  (九)结算方式。本局在接待、出差、购买办公用品等过程中采用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由特殊原因需现金结算的,应填制《临海市现金情况说明书》,报局分管财务领导核准。

  第五条  票据管理

  (一)票据领取、发放、核销时要进行登记《票证结报手册》并签名,年底及时核销。

  (二)票据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项填写齐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联票据必须一次复写,内容要一致合法,严禁分次复写、套写。收费项目要按规定项目填开,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各种票据严禁涂改、刮擦、挖补等。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局办公室要贯彻落实财务公开制度,“三公经费”、重大资金安排等使用情况应及时公开,接受纪检部门和局全体干警监督。

  (三)各科室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临海市司法局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浙财行〔2015〕104号文件的精神,本局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出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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