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文号:临司〔2017〕20号 |
局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各法律服务单位,市人民调解协会、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各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临海市“律调衔接”机制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司法局
2017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律调衔接”机制建设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积极构建我市多元化人民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据《律师法》、《人民调解法》和《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司〔2017〕48号)等规定,现就全市推进“律调衔接”工作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 “律调衔接”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现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一方面,律师是独立于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比较容易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可以缓解当事人双方的对抗心理,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为调解的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律师具备较全面的法律知识,对双方争议的是非曲直有能力进行初步评判,容易把握案情,切中要害,从而有利于展开调解活动,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推进“律调衔接”机制建设,有利于提高相关部门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公信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职业优势和“第三方”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诉求、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行政各职能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把握人民调解和法律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运用我市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积淀,以翻篇归零的姿态、守土尽责的担当,扎实推进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工作实践,为建设活力品质幸福临海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再创司法行政工作“临海经验”和工作品牌。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党的十八大关于“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和市十四届一次党代会报告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市,深化平安创建,夯实高水平社会治理基础”的目标要求,整合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资源和职能,以促进在法治轨道内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着力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推动“多调联动”调解机制创新发展,为深化平安临海、法治临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人民调解工作的框架内,按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原则,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优势,积极有效参与人民调解,帮助解决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形成调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共同做好社会矛盾化解。
——坚持公正服务。工作中要有效发挥律师“第三方”身份优势和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向相关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向调解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坚持依法据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法律和政策向当事人和相关部门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促进矛盾纠纷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有效化解。
——坚持注重实效。遵循释法明理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相结合,争取诉前介入,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工作衔接
(一)适用情形
1.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符合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
2.党政领导交办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及群体性、突发性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