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确保各科室及各下属单位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各下属单位。
第三条 本局各科室、各下属单位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
第五条 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负有公开义务的科室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科室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科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