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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教育局文件
临教发〔2017〕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
家长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各镇(街)中小学、幼儿园,市直属学校、民办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家校合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2〕34号)和《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的通知》(台教基〔2016〕142号)精神,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家长委员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家长的人生态度、育人观念、育人方法直接影响着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影响着他们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和健康成长。大力推进家长委员会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家长在教育中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学校教育工作,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是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尊重和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学校育人工作水平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体系、优化育人环境的重要举措。各校要充分认识建立家长委员会的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家长委员会组建工作,确保应建快建、应建尽建。
二、明确家长委员会的职责与任务
(一)准确把握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之间的关系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具有一致的教育目标和平等的地位,学校既要推动建立家长委员会,协助搞好家长委员会建设,引导家长委员会支持和协助学校工作,又要尊重家长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体地位,自觉接受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保障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家长学校是由学校成立、在学校直接领导和管理下的对家长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的内设组织,学校要做好家长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学校应帮助指导家长委员会有序组建
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合理确定家长委员会层级和成员人数。家长委员会的产生要坚持“自愿参与、民主推荐、大会选举”等原则,由全体学生家长按规范程序推选成员。学校在家长委员会的组建上应做好指导工作,保证其成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当拥护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正确的教育观念,热心学校教育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富有志愿服务和奉献精神,身心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
家长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3年,每学年可视情况作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家长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子女因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其家长的委员会成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在任期内离职的,由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三)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