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文号:临农林〔2017〕101号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培育优质奶牛后备资源,促进我市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391号)的要求,决定2017年继续实施后备母牛补贴政策,现就补贴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质后备母牛的认定
列入省补贴范围的优质后备母牛,必须是从出生到初次产犊前的健康母牛,且符合以下条件:
1.奶牛总存栏10头以上(不含10头)且其中成母牛存栏5头以上(含5头),为奶牛养殖场(户)自繁自养,或经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购进并持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措施,经监测奶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呈阴性。
3.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补贴标准
凡当前存栏符合条件的后备母牛,经养殖场(户)申报,当地政府核实,由财政按每头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80%。
三、补贴资金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