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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发〔2017〕28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强化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强化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已经十六届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强化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产业强市战略,以创新驱动为核心,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力振兴实体经济,特制订本意见。
一、打造新型产业体系
第一条 加快发展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以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新建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款,下同)的企业,经考核验收,自投产当年开始三个会计年度,按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全额给予补助。
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或纯设备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
第二条 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对项目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且装备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装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普通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两条补助额度不受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限制。
二、推进制造业+互联网融合发展
第三条 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投资100万元及以上(软件和硬件投资)的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机器换人”、智能化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经认定为“无人工厂”的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5%给予补助。
未列入前款但纯软件投资2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按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鼓励企业使用临海本地企业生产的列入市级清单目录的自动化、智能化设备,其购置费用按设备投资额再提高两个百分点予以补助。
第四条 提高两化融合应用水平。支持企业上云,鼓励和推动企业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平台,实施智能制造、协同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制造模式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于新增企业上云项目,按有效投入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加快信息经济和软件产业发展。在临海注册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软件企业,其年度工程和信息服务主营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纳税收入给予2%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行业协会建设专利数据库,按数据库软件建设费用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第六条 实施“2513”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发展成为大企业大集团和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加大要素资源配置、兼并重组、创新活力、产业联动发展等扶持力度,促进骨干企业裂变发展。
第七条 建立名企名家表彰制度。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市内计税销售收入和应交税收为依据,进行“十强企业”、“五十强企业”、“百强企业”排序表彰。
对当年入库税收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市委、市政府授予其“功勋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金牌给予表彰。
建立“百强企业”和“功勋企业家”荣誉宣传制度,在重点公共场所及新闻媒体宣传入选企业与企业家光荣事迹。
第八条 推动企业制度创新。促进企业“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对当年新进规模企业,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自上规当年起三年内,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上一年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推动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施规上企业股份制改造计划,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补助。新注册或规下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并正式投产的,每家给予补助10万元。
第九条 提升企业现代管理能力。鼓励企业引进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对列入市级管理提升项目,当年实际发生的引进管理咨询(不含各类认证及培训项目)费用支出总额大于20万元的企业,按2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5万元。对通过卓越绩效、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认证的企业,给予“管理示范企业”荣誉称号。对当年被认定为一级(国家级)、二级(省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条 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产业优势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推动结构优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提高企业兼并重组能力。
第十一条 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贷款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执行《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市财政按1∶1比例予以配套。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年月均余额达到8000万元及以上,每年补助5万元;超过8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月均担保余额的0.2%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对科技型企业进行重点融资支持。对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及以下且向科技支行申请获得贷款(含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经认定,按年月均贷款余额2%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推进专利保险,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按保险费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每年安排企业家培训经费200万元,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对企业负责人开展分领域、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促进企业家综合素质全面提升。
第十四条 打造“工匠精神”产业工人队伍。鼓励企业开展订单式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和科教融合,大力培养高技术、高技能产业工人。对企业年度使用职工培训经费超过规定提取部分,按1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加强行业协会管理和建设。对符合规范化要求的市级制造业行业协会每年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每年在市级制造业行业协会中评选优秀行业协会2-3名,给予5万元奖励。
四、大力推进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加强创新载体建设。鼓励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建立研发技术中心,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建立研究院。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检测和实验等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研究院、省级重点研究院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